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限制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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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监会公告(2023)36号现公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限制股份转

2、让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一、适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时,在控制关系清晰明确,易于判断的情况下,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上述规定限制转让的范围。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相关市场主体不得通过持股结构调整进行利益输送等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三、前述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完成后,受让方或实际控制人仍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相关承诺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承诺义务。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是否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明确,依据适当、充分,法律分析清晰、合理,违反相关规定的,除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将对律师事务所此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给予重点关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五、上述股份转让中,涉及股份过户登记的,应按照有关股份协议转让规则办理。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5日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证监会公告(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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