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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家养老服务协议甲方:(服务机构)乙方:(服务对象)为营造温、舒适、安全的居家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生活需求,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以及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向丙方提供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一、服务内容和标准参照市民政局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基本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服务地点:乙方户籍所在地协议期限:自一年月日至乙方不再需要或政府不再提供补助或甲方不再从事服务。二、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结算方式1、乙方被确认为符合政府补贴标准的,按市居家养
2、老服务试行办法进行服务,按照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有关协议进行2、居家老人是自费服务的人员,根据服务情况交纳服务费。(二)结款日期1、结算方式为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结款日期为每月5日前由政府将上月发生服务费划转到甲方账户。2、结算方式为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的,根据服务情况按次结算。(三)服务价格不同服务项目由甲方根据市场指导价或平均价进行核定。(四)结算系统1、结算方式为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暂用现“ 系统”为结算系统,如甲方开发出相对更完善的结算系统,可改用甲方相关系统进行结算。2、结算方式为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的,按照甲方结算系统结算。三、服务流程甲方根据服务需求制定服务计划甲方进行
3、服务乙方按规定结款。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保证工作人员身份清楚、手续完备、身体健康、无不良社全记录。2、甲方负责对员工定期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培训,取得护理职业资格方可上岗。3、甲方可根据乙方需求提供护理人员,建立护理人员档案。4、甲方应与乙方保持经常联系。每月通过电话或者派员走访、征求乙方意见、及时处理乙方提出的合理问题,改进服务,必要时调换相关服务人员。5、甲方保证对乙方的服务不因自身原因而中断。6、甲方有权确定乙方是否为民政服务对象;并有权依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自费服务人员)收取服务费。7、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出一切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
4、不受侵犯。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依本协议接受养老服务和缴纳服务费。2、乙方有权要求更换相应的服务人员。3、乙方时提供服务所需各种证件。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服务,由甲、乙双方协调处理。4、乙方对甲方服务人员要做到平等待人、不歧视、不虐待。如需要甲方提供居家陪护,应免费提供正常食宿,不得安排其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保证护理人员服务期间人身、财产的安全。并且有义务对护理人员的服务进行指导。5、甲方为乙方提供养老服务期间,正常所需生活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来承担;乙方如需就医,其产生的医疗、生活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非因甲方的过失所造成的事故(如乙方自行外出活动时所发生人身伤害等)其赔偿费用应由
5、责任人来承担。6、乙方不得强迫护理人员从事协议以外的工作,不得私自将护理人员转让给他人服务。不得将护理人员带往其他省市。7、乙方有权拒绝护理人员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有权拒绝护理人员使用家中长途电话、电脑。8、乙方家中手饰、珠宝、现金等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对服务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与甲方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护理人员的人身权益。9、甲方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突发急病或其他事故伤害时,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治病救人。因从事协议规定的工作致伤,应适当负担护理人员医疗、医药费用。10、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身体状况,如高血压、心脏病、脑梗塞、过敏史等有危险性或容易突发性疾病,并告知
6、相应的注意事项。因隐瞒病情而发生的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六、协议的终止、解余和续签:1 .如其中一方需终止此协议,需提前15日告知对方。如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 .如乙方属自费人员,没有按照约定缴纳服务费,甲方有权停止服务。七、法律责任:任何一方不得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诽谤或者虐待对方,任何一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违约责任:甲方应在服务期限内,根据乙方需求为乙方提供服务,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服务提出异议,甲方应及时做出调整和改进。九、其它约定: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7、:年_月_日乙方(签字):法定代理人(签字):年_月_日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范本甲方:(服务机构)乙方:(服务对象)市区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服务对象(以下简称“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区社会化居家养老实施方案的前提下,就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第一条乙方符合区社会化居家养老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资格条件且自愿申请并同意甲方安排服务员为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若乙方不符合资格条件,甲方将有权停止或拒绝提供服务。第二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老人,乙方应自觉遵守。在服务过程中,若出现乙方要求或变相要求服务员为乙方
8、以外的其他人员服务时,服务员视情况有权拒绝或停止服务。第三条服务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帮助老年人打扫卫生、洗衣、做饭、购物等基本生活服务;(二)协助老年人就医、煎药、康复等基本护理服务;(三)陪伴老年人聊天、散步、心理疏导等精神慰籍服务。第四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增加第三条约定以外及与居家养老服务严重不符的劳务负担,甲方对此保留停止服务的权利。若乙方不满意服务员提供的服务,乙方有权申请调换服务员。第五条服务安排:甲方将按照“定服务对象、定服务项目、定服务时间、定服务地点、定服务人员”的“五定”方式,为乙方安排持有健康证、结业证的居家养老服务员为其提供服务,如甲方本次安排
9、的服务员不适应乙方的生活环境,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换服务员。第六条服务费用:(一)依据乙方填写的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登记表,乙方符合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属于(A 口 B 口 C 口)类型,可享受每天(1 2 3 )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所需劳务费由政府每小时补贴一元。(二)乙方有义务在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天或服务停止当日正确填写居家养老服务凭证,并按照当月实际服务时间,准时向服务员支付一元/小时的服务劳务费。如乙方未按时向服务员支付服务劳务费,甲方将停止服务,乙方应向服务员每日偿付当月服务劳务费总额的1%的滞纳金。第七条服务调整:(一)乙方和服务员均享有调整服务的权利,若因故需要调整服务,须向甲方
10、提前3日提出申请。(二)甲方在接到乙方或服务员提出的服务调整申请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服务,并及时选派新的服务员上门服务,但服务调整期间不保证服务不中断。(三)服务调整后本协议依然有效。第八条服务时间:第九条其他:(一)服务员上岗后,乙方应尊重服务员,平等对待,不得歧视和虐待,如不满意该服务员,可直接与甲方联系,进行人员调三O(二)如乙方在服务员规定的服务时间段内发生紧急情况,服务员会及时与乙方相关监护人取得联系,同时与相应的社会应急机构取得联系。(三)乙方在服务员到家后,有义务详细交待应做及应注意的事项,并教会服务员使用家用器具和电器,当面提出合理的工作要求,以便服务员能迅速、稳妥地开展工作
11、。(四)甲方已明确规定服务员在服务期间不得带亲朋在乙方家中做客。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可与甲方联系,当即处理(但乙方主动邀请的除外)。(五)甲方已明令禁止服务员不能与乙方发生任何借款、借物和委托办事的情况,若出现以上情况,乙方应明确拒绝,如有纠纷属私人行为,甲方概不负责。(六)服务员每月请事假不准超过3次,每次不准超过3天,欢迎乙方监督。请假期间乙方不支付劳务费。(七)法定假日(清明节1天、五一 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 3天、元旦1天、春节3天)服务员正常休息,乙方不需支付劳务费。若乙方需要服务员法定假日服务,且服务员同意,乙方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300%的劳务费。(A)乙方要随时将现
12、金和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好,如乙方因财物找不到而认为被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对服务员采取搜身、扣押钱财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九)服务员在服务过程中,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十)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将服务员转为第三方服务,如需调整,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十一)乙方因心、脑、血管等老年常见急性突发病导致的不良后果,甲方概不负责。(十二)乙方因病住院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期间,应由其子女履行赡养、照料老人的义务,甲方将暂停服务,乙方痊愈后,甲方将继续安排服务。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协议中约定之解除及终止的条件出现时止。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