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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X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XX律师事务所X市X区X路X大厦X号电话:XX传真:XX邮编: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X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XX律所X-X号致:XX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XX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X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X年X月X日(星期X)召开。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X律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2、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XX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XX律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XX律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三)公司于20X2年12月30日在XX证券交易所网站(X)、XX网(X)公布的XX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X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
3、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X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XX律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XX律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在本法律意见中,XX律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4、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XX律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XX律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并公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5、、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XX律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会议的召集1 .根据20X2年12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X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 .公司董事会于20X2年12月30日在XX证券交易所网站(X/)、XX网(X)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
6、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并依法披露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XX律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二)本次会议的召开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现场会议于202X年X月X日(星期X)14:30在X市X淀区X路X厦X座X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网络投票日期为202X年X月X日,其中,通过XX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9:15-9:25,9:30-
7、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9:15-15:00o2 .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X主持,本次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XX律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X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X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o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8、人共X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X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X%o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X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X,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X%。(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XX律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XX律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经XX律所律师见证
9、,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XX律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形。(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XX律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XX律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
10、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X2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X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O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X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O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
11、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XX律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六、结论意见综上,XX律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此页为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X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XX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承办律师:承办律师:202X年1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