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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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黄川省然交害降殆余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减轻灾害风险和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范围和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防治规划、风险治理、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救援救灾、恢复重建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大风、冰雹、暴雨(雪)、低温冷冻、雷电和大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第三条【基本原则】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

2、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推动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机制。第四条【各级政府责任】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定期研究解决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自然灾害防治相关职责,明确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自然

3、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综合协调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减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防治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防汛抗旱、气象灾害防御、地质灾害防治、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等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相应灾种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与专项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第六条【部门和单位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一)应急部门承担同级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自然灾害综合防治规划,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自然灾

4、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应急队伍联动机制;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组织做好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和拟订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等工作;(二)水利(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承担水情旱情预警、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做好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和恢复重建工作;(三)气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监

5、测预警能力现代化建设;负责气象灾害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开展气象服务及灾害防御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五)地震部门负责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协助做好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组织开展活动断层调查,编制地震灾害风险区划;做好地震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群测群防活动;协助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

6、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和灾害损失调查;(六)林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早期火情的处置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开展重大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灾害有关防治规划的制定;承担作物病虫害、动植物疫情、农业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防治工作;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组织种子、动物疫苗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负责农业受灾行业情况的统计;(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的规划实施工作,牵头协调自然灾

7、害次生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灾区环境监测,协助当地政府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商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电、人防、大数据、生态移民、银保监以及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第七条【社会参与】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有义务参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参与自然灾

8、害防治工作。第八条【市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在自然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完善农业投融资服务机制,推动开展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建立本级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自然灾害风险防范机制。鼓励地震等重点监视防御区和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等巨灾保险。第九条【科技支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整合各类自然灾害防治资源,提升科技防灾减灾救灾水平。鼓励和支持自然灾害防治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标准制订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自然灾害防治相关领域的学科建

9、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开发和科普工作。第十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然灾害防治宣传教育体系,推动防灾减灾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自然灾害防治的公益宣传。第十一条【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防治规划第十二条【规划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状况,组织编制自然灾害综合、专项防治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综合防治规划;水利(务)、气象、自然资源、地震

10、、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能,编制本行业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第十三条【规划原则】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标本兼治和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统一的原则,体现自然灾害的特点、规律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第十四条【规划内容】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应当包括不同种类自然灾害风险的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灾害风险重点防治区域,防治目标、任务、职责,防治布局和防治工程项目,防治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等。第十五条【规划衔接和审议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务)、铁路、能源、生态移民、乡村振兴等各类规划应当

11、与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和专家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因确有必要修改或者调整的,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第三章风险管控第十六条【开展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摸清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建立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并及时更新。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内容包括:气象、水旱、地质、森林草原、地震灾害等要素状况,灾害影响的承灾体、灾害危险源、危险区域、减灾资源和应急能力

12、等。第十七条【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频发的自然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各自职责对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确定自然灾害风险区域、部位、时段,并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图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第十八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隐患专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治。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巡查自查制度,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灾害隐患,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整治责任。因自然因素引发的灾

13、害隐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整治;跨行政区域的灾害隐患,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整治。第十九条【防御工程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全面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包括:(一)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工程;(二)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三)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四)森林防火能力提升工程;(五)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六)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七)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A)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九)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工程及其他自然灾害防御工程。第二十条【提升公共设施抗灾能力措施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

14、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相关建设标准,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学校、医院、居民住房、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及文物保护单位等的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第二十一条【公共设施抗灾能力措施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城乡道路,排水设施应当与城乡公共排水设施相协调,不得填堵、损坏原有的排水设施,不得降低原有的排水能力。第二十二条【公共设施抗灾能力措施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内涝监测设施、排洪设施建设,完善

15、城市内涝气象风险预警机制和城市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重点对轨道交通、地下商场、地下通道、道路低洼易积水点、排水管道、雨水收集口、检查井、窖井盖、排水设施等重点部位开展城市内涝度汛安全隐患排查,采取相应的疏浚措施。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轨道交通、车站、机场等的运营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运营和建设的隧道、涵洞、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立交桥、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积水的低区域进行防涝安全隐患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第二十三条【建立常态化督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自然灾害防治督查制度,定期组织对本区域自然灾害

16、防御工程、公共服务设施设备、风险防范等进行综合性督促检查。第四章应急准备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灾害风险情况,组织编制本级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防汛抗旱、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等专项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公共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和各类预案要求制定具体应急方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方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内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各类自然灾害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损失,规定应急管理体系与职责、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程序、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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