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家思想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对比策略研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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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中,法家是比较显著的一家。法家学派提出了以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而且提出了一套完整的理论和方法,是先秦时期对法律最重视的一家。我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西方文明发展的成果,是西方国家献给人类的一项有关法律的智慧果实,它提出的现代法治与民主成为人们普遍追求的目标。一、中国法家的法治思想法家学派对中国古代文学和思想发展史做出了重大贡献,这是因为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国法自君出明法审令等主张,适应了我国尤其是春秋战国诸侯争霸的纷乱时期,对于之后秦统一六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法家思想的产生与发展春秋战国时期,我国正经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巨变与重大变革,法家学派应运产生并

2、得到良好发展。到了东周年代,常年征战使得社会经济面临崩溃的边缘,民不聊生,苦不堪言,社会矛盾极其尖锐,社会统治呈现出礼乐征伐自侯出的动乱局面。这一阶段,百家争鸣。儒家、道家、墨家、法家等学派都纷纷对动乱的社会现实提出了自己的救世主张。儒家提倡以礼治国、克己复礼、道家倡导无为而治、墨家提出的兼爱、非攻的济世主张,他们的这些思想与主张都没有改变诸侯争霸、社会分崩离析的状况。然而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它摒弃了用礼治、德治、无为等方式来实行社会变革的思想,主张用法治的方式来重新建构社会秩序。法家提出无力则国必削弱,认为国家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制则国家必定会被削弱。法家学派的这种唯

3、法为治的主张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秦国统一六国之后将法家思想作为国家的统治思想。法家思想是应对社会变革而产生的。从春秋时期开始,重视法律、提倡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法学家们纷纷涌现。从春秋年间的管仲、子产,战国年代的商鞅、李悝、申不害等都是法家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他们创立并发展了法家学派。战国时期韩国的韩非子将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发展到鼎盛。他的以法治国的思想体系可以分成3个部分:一是尚法,以商鞅为源;二是用术,以申不害为源;三是重势,以慎到为源。君主要制定一套使得全国上上下下的臣民都普遍遵守的法律体系,这样才能增强君主的权威,实现绝对统治,从而加强中央集权。(二)法家思想的内涵1 .性恶论

4、。法家学派的思想家普遍认为人性本恶,他们继承并发展了荀子的性恶观。荀子认为,人的本性是一种自然属性,人有可以转恶的趋势,也有可以转向善的可能。法家学派的观点区别于此,他们认为人生来为恶。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求名求利才是人的追求。基于这点,法家学派认为要实现全国的大一统,就要灭人欲,彻底压制人的恶性,通过建立严密的中央集权来控制臣民,法律是保证中央集权得以实现的武器,只有建立一套严刑峻法,让臣民都普遍遵守,才能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减少暴动的发生。2 .强调法律的作用。法家学派通过法治来实现治理国家的大计。他们认为必须用法律来制约和管理人民,才能更好的统治人民。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但是,君主并

5、不是随意的制定、执行法律,凡治天下,必因民情,法律的制定不但要符合自然相协调,而且要合乎是非曲直。与此同时,法的执行要体现公正,执法必信,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等都体现出了当时法律被公正执行。3 .主张锐意改革。法家提出不法古,不循今的法律制定和发展思想。认为法律的发展也要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发展,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上,要不断有所变革,不因循守旧,法律才能更好的被适用。4 .尊君主抑臣。法家提出,法治的治国策略是实现国富、兵强的必要手段。法律施行的目的是加强君主集权,满足君主的意志与利益。因此,法律是围绕在国家的政治权力周围的,君主权力的行使是法律的主要渊源。要通过严密、苛刻的刑罚制度来实现绝

6、对的君主权威。秦国灭亡之后,法家思想逐渐被世人诟病,法家思想被等同于暴政。但是,我们并不能否定法家思想中的法治精神:首先,将法律置于社会治理的重要位置、极其重视法律的权威与作用;其次,提倡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实现刑无等级的目的,体现出了法律要公正;再次,主张法与时移,法律要跟随时代的变迁实现变革与发展。这都闪现出了现代法治的色彩与光辉,甚至对于现阶段我们的法治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二、西方的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法治被逐渐完善的前提条件,它是人们对于法制体制、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等的抽象化认识,是对法律在制定、施行中的态度、期望、认识、反应、评价等构成的价值体系。(一)西方法治观念的发展西方法治观念的

7、形成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梭伦变法是法治观念形成的起始点,亚里士多德将其理论化。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优于人治。他认为法治的形成应该满足两个条件: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意味着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公民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法律必须满足城邦最大多数人的意志与利益,获得民众基础,这是良法的表现。当时人们普遍认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点,但是当时法治仍是一种设想,没有脱离正义而独立存在,城邦中也没有单独的法律制度与规定。到了古罗马时期,贸易的繁荣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公民与公民的交往频繁起来,催生了约束公民行为的公民法;罗马后期,开始对外征战,万民法由此形

8、成;古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西方第一部法律;这些都对于后来的罗马法体系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表明古罗马时期具有比较厚重的法治传统,此阶段法治与理性、正义等相关联。中世纪时期,古希腊、罗马形成的民主法治传统似乎在这一阶段停滞不前,但是,此阶段仍然在缓慢的探索西方的自然法传统,这一段为西方古老的自然法的超越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中世纪时期的法学家们建立法治观念是以上帝和基督教义为核心的。他们将古希腊、罗马时期形成的法治观念同神学思想联系起来,将法律视为上帝的意志和神的理性,这为法的制定指明了方向。近代是西方法治观念发展的鼎盛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贸易自由、竞争的需求,人们普遍将法治

9、推向社会的统治地位,法治开始同现实联系起来。启蒙思想家们纷纷将权力、自由、平等思想加入到法律之中,法的目的是保证其根本实现。到了19世纪,近代形成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被逐渐的注入到法治观念之中,法学思想家们开始专注的去描述法治概念。正义论的典型代表罗尔斯认为,法治与法律秩序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治不需要承担社会的责任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的过多会使法律变得复杂与空虚,法治的效果就很难实现。我们可以看出,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将法治脱离政治。这是因为此时民主制度已经在西方形成,分权、制衡原则被良好的贯彻并逐渐成为西方大多数国家的社会结构方式,因此法治不需要再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这一阶段法治

10、的主要任务是具体制度的完善。通过对于西方法治观念发展历史的描述分析,我们大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西方法治观念的发展趋势是从简单向复杂过渡,从复杂向减负发展。(二)西方法治理论从西方法治思想形成的历史传统来看,我们可以大致把西方的法治理论分为如下两个派别:1 .英国的法治理论。从对王权进行限制到法治与自由,到法治与功利自由,再到法治与新自由,再到积极法治阶段,英国的法治理论经过了上述发展阶段。到了20世纪,英国开始盛行福利国家思想。福利国家思想者们试图通过国家的福利政策等为人民提供免费的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福利与保隙,从而更大程度上实现自由与平等。福利国家实行的前提是对个人私权利的限制,把个人权利

11、让渡给国家权力,形成国家公共权力,用以实现社会的更好发展,这是一种积极的法治发展阶段。英国法律理论的核心是自由主义,实质上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让渡与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2 .德国的法治国理论。法治国理论是德国的典型法治理论。法治国主要经历了如下发展阶段:自由的、形式的、混合的、国家社会主义的和公正的。法治国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形式法治,即倡导国家要建立全面的法制体系,法律权威地位要得到很好的体现;二是实质法治,即主张法治的本质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民主与平等,促进社会的更好发展。通过对英国法治理论和德国法治国理论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英国重视限制国家权力、通过法治来保障公民个

12、人权力和自由的实现,即更关注法治的实质意义;德国注重法律的权威性与法律体系的全面性、规范性,提倡政府要依法行政,即比较关注法治的形式意义。法治的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相统一,这就是法治的内涵。三、中国法家思想和西方法治观念的对比(一)从制定法的性质来看法家法的制定是由君主来决定的,只要满足君主的意志,法律就必须被严格贯彻执行,因此法家并不关注法律本身是良法还是恶法,商鞅变法刑罚之残酷,完全偏离人民的意志,可以称之为恶法的典型。西方倡导法律要体现自然法的精神,法的目的是社会正义和民主自由的实现,因此法律本身就是良法。亚里士多德也指出法律良与恶的标准是合不合乎正义。因此法律是正义的体现。(二)从制定法

13、的主体和法被遵守来看法家认为,法的制定主体只有也仅限于君主,这是因为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君权的实现。任何臣民都不得制定法律,而且对于君主制定出来的法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议论法律。臣民犯法,会受到严酷的惩罚;君主犯法不被法律制裁。在西方,法律是体现公民意志的,趋向于民主的,亚里士多德还倡导让全体城邦公民参与法律制定。法律不仅仅是对人民的制约,也是对君主的制约,君主犯法与庶民同罪,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不管是个人还是政府。(三)从法的目的来看法家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君主利益的实现,君主通过制定严刑峻法来惩戒乱臣贼子,从而更有效的统治他们,实现专权。因此,君主权力的实现是同法的施行程度成正比的。

14、西方法学思想家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力,即实现自由、平等、民主、正义。因此,相对来说,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比较有效的保护、社会正义与民主也得到了比较好的实现。(四)从权力制衡来看法家认为,君主集所有权力于一身,国家的权力结构是一元的。如慎子·德立说:两则杂,杂则相仿。因此,国家不设立单独的法律机构,君主就是法律的制定与裁定者。西方在雅典时期就设立了陪审法庭,陪审法庭成员是由民主的、公开的选举产生的,因此具有民主公正性,陪审法庭充当了法院的角色,进行法律裁决;到了古罗马时期,一些法学家们就开始提出分权与制衡的原则,闪现了民主与现代的光辉。通过以上对于中国法家思想和西方法治观念

15、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家思想同我们现今所倡导的法治观念是两种不同的思想,法家思想崇尚用严刑峻法来保障君主专权,法律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手段与工具,法律的施行使得民不聊生、苦不堪言。法家法律思想存在许多负面的因素,秦朝末期的暴政就是一个很好的体现。因此,如何正确看待中国古代传统的法律文化、实现中国本土化的法律文化特色与现代法治的合理接轨,才是我们重点应该思考的问题.参考文献:(1)梁启雄.韩子浅析国.北京:中华书局,2009.(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3)温晓莉.法治价值与西方文明因子m.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2).sign2023042614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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