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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2018年1月10日,我局印发了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8年2月10日起试行。通过5年多的试行,较好地实现了既定目标,全面推动了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但随着国家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新政策的出台,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政策。如原办法设置的三等五级的信用评级,不符合我市2023年要求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四等九级的标准;原办法中严重失信行为的标准须按国家和我市相
2、关清单确定。同时原办法部分条款在监管实践中存在敏感性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为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工程招投标管理、加强事中事后一体化综合监管等新政策和新要求,市水务局组织对原办法开展修订工作。二、起草过程2023年1月启动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5月完成办法初稿,组织相关处室、局属单位进行了讨论。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三、主要内容说明新修订的办法共21条,分别为:第一条,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第二条,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信用信息的定义。第四条,市水务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五条,评价周期的内容。第六条,评价指标的定义。第七条,信用信息奖优惩劣的内容。第八条,信用信息的评价方式。第九条,异议处理的内容。第十条,责任追究的内容。第十一条,信用等级认定的标准。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的扣分标准。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的扣分期限。第十四条,差异化监管的内容。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挂钩情况。第十九条,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新修订办法的实施时间以及原办法同时废止等相关内容。第二十一条,解释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