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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遵照上级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投资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的招标活动,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适用本办法。公司下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其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制度;公司参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其招标管理制度并报股东批准后实施。前款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2、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各类工程项目、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劳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公司下属企业、参股企业注册所在地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对依法必须进行
3、招标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由公司委托招标代理办理招标;公司决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第五条招标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满足技术、管理、信誉、业绩、履约能力要求条件下、应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下属企业和参股企业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由各企业根据经股东批准的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制度自行组织管理和实施。第七条公司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公司建设工程招标事务管理工作;公司合同部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规定,制订建设工程招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第八条 公司项目部负责建设工程招
4、标发起和主办,组织具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提请公司就具体项目成立项目招标小组,协调招标代理办理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工作。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为招标提供协力、。第九条公司纪检部负责对所有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
5、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十四条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模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
6、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第十五条项目招标小组应依照公司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相关程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公司应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第十六条 项目招标小组应协调招标代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准备项目招标文件,履行相关招标程序。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评标方案、以及公司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应提交公司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审查后报总经理审批。第十七条 项目
7、招标小组应协同相关部门确定招标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对于棚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宜由政府财政部门或采购主体提供或确认。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第十九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
8、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二十一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签收,并妥善保存。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应当与投标
9、有效期一致。第四章开标评标第二十五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点应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招标人应按规定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及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开标工作人员一般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应对开标工作负责。第二十七条 有标底的招标项目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10、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三十一条评
11、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顺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第三十二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章定标第三十三条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12、,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第三十六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也可以由招标代理发出。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三十八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13、,公司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公司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三十九条招标采购结束并签订合同后,招标申请部门须尽快将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书交给办公室档案管理。第六章奖惩规定第四十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对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招标主办部门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擅自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
14、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三)招标工作人员未履行工作职责,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四)参与招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向他人泄露招标评标活动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国家及公司招标管理的各项规定,招标工作监督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在招标活动中,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经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可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XX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