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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门急诊电子病历打印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门(急)诊电子病历打印,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特制定本管理规定。1 .门(急)诊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门(急)诊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单以及其他检查资料。2 .每次诊疗活动结束时,接诊医生应及时完成并提交门(急)诊电子病历记录。3 .门诊电子病历记录、化验单、病理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采取自助打印方式,打印时限
2、为一个月,仅可自助打印一次。急诊电子病历记录由急诊科接诊医生负责打印。部分未纳入自助打印系统的化验、检查报告由相应科室负责打印。4 .门诊区域设立门诊电子病历记录人工打印工作站,指定专人负责,主要受理门诊电子病历记录补打申请以及自助机故障时的应急打印。5 .急诊电子病历记录补打申请由急诊科指定专人负责,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化验报告等补打申请及应急打印由相应检查科室指定专人负责。6 .各相关区域指定工作人员受理补打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7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打印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门诊部
4、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电子病历:(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打印电子病历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8 .各相关区域工作人员受理再次打印门(急)诊电子病历申请后,指定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将需要再次打印的电子病历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打印,再次打印的电子病历需经申请人和工作人员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交与申请人。9 .凡形式审查通过,各相关区域指定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提供病历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推诿。因医生原因导致门(急)诊电子病历未及时完成,患方无法打印的,由接诊医生负责处理。10 .各相关区域指定工作人员要做好门(急)诊电子病历再次打印相关信息登记,并按月汇总报门诊部。11 .门诊部负责门(急)诊电子病历打印整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