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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损坏公物及赔偿的规定为加强学校公共财产的管理,使全校学生养成爱护公共财物的良好习惯,制定本处罚规定如下:1、损坏办公用桌椅、学生桌椅等,视损坏程度,分大、中、小修,由总务处按维修时所用材料定价,实施赔偿。学生不得自己随意在桌、椅、柜上钉钉、钉板,自己不得随意调换桌椅。2、损坏门,由总务处按维修时所用材料定价。3、损坏窗、玻璃、黑板者,按当时市场价格定价赔偿。4、学生教室用门锁,在新生入学时一次配齐,如在学期间有损坏,由班级或个人承担经济责任。5、损坏电器材料,按价赔偿。6、在墙上刻划、涂抹污迹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7、毕业时,总务处对学生桌椅等进行验收,如发现损坏者,视情节轻重罚款。8、对被处以赔、罚款,拒不执行的班级和个人,管理人员可通过总务处、政教处,根据本人态度考虑扣分等处理决定,并通知家长到校。9、被罚款人凭维修反馈单到财务科缴费,再凭收据到总务处请示维修。10、本规定未涉及的公共设施,要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以上处罚制度,由总务处、政教处共同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