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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属企业公司章程指引(法人独资公司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为准。第三条公司宗旨是:【lo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作用,公
2、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第六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七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八条 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五章股东(出资人)名称第十一条股东(出资人)名称: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股东以【出资方式】出
3、资【】万元,于【】年【】月【】日缴交。第七章【党组织】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公司名称】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公司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检委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党组织】设书记1名,其他委员若干名。【党组织】书记及其他委员的任免按照党的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第十四条【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
4、节;(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第十五条 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
5、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3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
6、、共青团、女工组织等群团组织。【党支部(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女工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五)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
7、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第十六条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党支部(党总支)集体研究把关】以下事项:(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党组织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8、。第十七条 坚持“先党内、后提交”的程序。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三重一大”问题,董事会/执行董事、经营班子拟决策前应提交企业【党组织】进行讨论研究,【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程序提交董事会/执行董事、经营班子进行决策。一 5 一【党组织】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决策科学、运作高效,全面履行职责。第八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
9、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A)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注:成员人数应为9 3-13人),由股东决定产生。备注:如果该法人独资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则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 年。注: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
10、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股东委派任命】/【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因此,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落实中长期发展决策权)(三)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落实重大投资决策权)(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根据股东
11、授权,决定公司担保有关事项,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批准债务高风险事项,批准一定金额以上的融资方案,决定对外捐赠事项;(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四至七落实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A)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落实经理层成员选聘权、业
12、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权)(十一)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落实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意见。(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备注: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的,可参照董事会的职权,结合实际需要,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13、和主持。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执行董事聘任。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执行董事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
1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不设监事会,监事【】名,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赛用由公司承担。(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