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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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表(一)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表(4项)序号检查事项判定情形检查方法处罚标准检查情况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笠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

2、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查看承包商资质审查材料,核验承包商承包资质级、需要相关部门许可的许可证件,核查承包商人员培训等情况。查看安全管理协议、承包租赁合同原件,查看日常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记录验证是否将承包、承租单位纳入了统一管理.查发包单位单位对项目部进行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文件、台账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3、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在生产现场查看正在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3年6月10日修正)(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七条: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查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根据各类作业票证上的信息查看作业人员的证件“生产经

4、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查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件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3年

5、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2023年12月3日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6、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部委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

7、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由于检测、维护、保养不到位,或者通过关闭、破坏、篡改等方式,造成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处于未通电、未启用、未联锁、数据失真等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状态,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现场查看各类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查看维保台账【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3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8、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2.【部委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9、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表(8项)序号检查事项判定情形检查方法处罚标准检查情况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1)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培融金属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

10、域。(2)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培融金属吊运跨距离吊运工艺极限边界50米以内的地坪区域。(3)炼钢厂位于车间架空层平台的转炉操作室,其面向铁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4)炼钢厂架空层平台的AOD炉、VD炉、VOD炉的操作室,其面向铁水、钢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铁水罐、钢水罐吊运跨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5)炼钢厂连铸流程采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或者钢包回转台单跨布置的连铸平台操作室,其面向钢水、液渣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连铸平台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6)炼钢厂钢水罐冷(热)修

11、工位、铁水罐冷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现场检查:(1)炼钢厂、铁合金厂6类人员聚集场所(不扩展,“操作室”包括控制室、检验室、化验室,下同)是否设置在培融金属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横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边线为界,且区域外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2)炼钢厂、铁合金厂6类人员聚集场所是否在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踏距离吊运工艺极限边界50米以内的地坪区域。(3)炼钢厂位于车间架空层平台的转炉操作室,其面向铁水吊运侧是否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通道门可以有)(4)炼钢厂架空层平台的AoD炉、VD炉、VoD炉的操作室,其面向铁水、钢水吊运侧是否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是否在铁水罐、钢水

12、罐吊运跨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5)炼钢厂连铸流程采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或者钢包回转台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

13、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渣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或者设置在吊运跨纵向最两端时,未满足安全防护要求。跨布置的连铸平台操作室,在连铸平台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其面向钢水、液渣吊运侧是否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6)现场检查炼钢厂钢水罐冷(热)修工位、铁水罐冷修工位是否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或者设置在吊运跨纵向最两端时,未满足安全防护要求。(横向边界同第1项,纵向与工艺所需罐体吊运极限边界至少15m以上,且应在地面熔融金属罐吊运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2m,宽度超出热修工作区Im以上实体耐火

14、墙)罚款。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1)生产期间炉前出铁场内距离高炉主沟、铁沟边沿3米以内区域,存在积水。(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理、转炉、电弧炉、感应炉、精炼炉、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故坑、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道,存在积水。(3)生产期间炼钢钢锭浇注坑内、浇注车运行轨道区域内,存在积水。现场检查:(1)生产期间炉主沟、铁沟边沿3米以内区域,是否存在积水。(不反光)(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理、转炉、电微炉

15、、感应炉、精炼炉、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故坑、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道,是否存在积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除外情形:(1)生产期间炉前出铁场内距离高炉主沟、铁沟边沿3米以内区域潮湿。(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理、转炉、电瓠炉、感应炉、精炼炉、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故坑、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道潮湿。(3)生产期间用于收集(外排)检修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槽)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4)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闷渣和电弧炉炉下热泼渣的排水沟(井)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3)生产期间炼钢钢锭浇注坑内、浇注车运行轨道区域内,是否存在积水。【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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