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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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德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全面推进货币化安置政策,同时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加快房屋征收安置进度,结合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住建建字202353号)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概念房票是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给被征收人的,用于购买建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书面凭证。二、内容房票内容包括编号、征收项目名称、被征收人姓名、被征收房屋情况、金额及签发日期等。房票票面金额组成: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房票票面金额组成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及购房补贴;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房票票面金额组成包括货币安置款或被征迁人确定的

2、安置房回购款金额及购房补贴。三、适用对象建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国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仅限住宅房屋)征收项目中的被征收人。四、补助标准1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原货币补偿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以下补助:(1)被征收人在搬迁腾空截止日起6个月内凭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上浮20%予以补助(详见计算公式);6个月以上12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上浮15%予以补助。(2)被征收人在搬迁腾空截止日起6个月内凭房票购买二手住房的,上浮10%予以补助;6个月以上12个月内购买二手住房的,上浮5%予以补助。计算公式例举如下: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上浮20%(补助比例按时间和房屋情

3、况相应调整,下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房票票面金额=货币安置款或被征收人确定的安置房回购款金额+上浮20%;2 .如被征收人所购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货币安置款、被征收人确定的安置房回购款金额的,按所购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房屋价值(商品房销售合同载明的除车库、车位等附属设施之外的购房金额为准)的相应比例给予补助。3 .如被征收人所购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房屋价格高于房票票面金额的,先按票面金额结算,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卖方自行结算(如涉及多套房屋,则优先保证首套房结算)。五、使用范围及期限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提交申

4、领房票的书面申请,由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房票,房屋被征收人凭房票可在建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房票的使用期限为一年,未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房票购房的,被征收人的上述补助将予以取消。六、使用办法(一)房票签发1房票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制作(一式两份),各实施单位审核签发。2.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双方在房票上签具确认意见,一式两份,一份由被征收人购房使用,一份存档。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具房票前应先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或货币安置款除外的其他补助奖励金额进行结算。(二)房票使用方法1 .房票使用,征收实施单位应载明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房屋情况、票面金额、签发日

5、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中介机构应签具购置房屋情况及金额。房票应在签发日期12个月内使用(以征收实施单位签发房票日期为准)。2 .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卖方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房票及房票结算单上签具相关信息及确认意见。3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中介机构凭房票结算单提交征收实施单位。(三)补助款结算办法1由房屋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中介机构共同在房票及房票结算单中签具购房金额确认意见。2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中介机构凭房票结算单连同要求提供的材料,提交相应的征收实施单位结算购房款,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银行按规定支付。3 .房屋被征收人在完成购房款项全部支付后

6、,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实结算,有剩余部分予以退还。4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中介机构提交房票结算单时,同时需提交的材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商品住房需提交);(3)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证明或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4)全部结算完成必须提供购房发票和被征收人签字的房屋交付验收单;(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七、其他规定(一)实际购房人原则上应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集体土地上房屋原则上应为土地权属登记人或批文户主,若有调整,应出具户内人口协商一致书面意见。(二)房票实行实名制;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并需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7、转让后,被征收人应持身份证明、转让协议及另有住房证明等相关资料前往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房票变更备案。(三)房票编号具有唯一性,被征收人应当妥善保管,若遗失房票,应及时向征收实施单位办理遗失手续,因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四)房屋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已向征收实施单位结算安置补助款后,要求撤销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结算的购房款项退还征收实施单位。房屋被征收人需重新申请补发房票的,补发的房票按照首次签发日期出具。(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被征收人对房票进行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恶意取得利益的,返还已取得利益,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伪造、变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六)全市所有征迁、搬迁等项目参照执行。(七)货币安置款是指货币单价乘以合法参补面积加12%奖励的总和。该文件自月日起试行,之前已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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