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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如何与党纪处理有效衔接和匹配?依照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等,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理有效衔接和匹配,防止畸轻畸重。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于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反党纪又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匹配适用党纪、政务处分。具体分两类情况:(1)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情形。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撤职;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予以开除。对公职人员予以开除的必须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党籍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其予以撤职或者开除。(2)应当给予轻处分的情形。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与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在何种情形下同时适用、何种情形下单独适用,需根据具体案情把握。实践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给予中管干部党纪轻处分的,一般不同时给予政务轻处分。但如果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一般给予政务轻处分,不再同时给予党纪轻处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