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讲_破产宣告别除权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终结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的概念与分类实质程序合并破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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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节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1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提示】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债务人破产原因消失,可以通过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而非“裁定驳回申请”。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和解或重整申请后,债务人出现应当宣告破产的法定原因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3 .人民法

2、院依照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回顾与总结破产申请受理破产清算债务人债权破产人破产债权二、别除权1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2 .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

3、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3 .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4 .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债务人求偿。(2015Q2,2013Q1)5 提示1】物保仅以设定担保的物的财产价值为限承担责任。6 提示2】不是作为人保的保证人破,而是作为提供物保的担保人破。三、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一

4、)破产财产的变价(财产-cash)1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提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强制批准。2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3 .对管理人处分债务人财产的监督(2023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4 1)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

5、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5 2)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前10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6 3)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7 4)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

6、过后实施。(二)破产财产的分配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提示1】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上述(1)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提示2】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

7、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2 .欠付职工工资(1)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高出的部分按照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3 .税款滞纳金(1)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2)破产案件受理后,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应当停止计算,在破产程序中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清偿(2023年修订)

8、Wfc宾件受理税收滞纳金普通破产债权:不作为破产债权I【例题12012年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务中,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第一顺位获得清偿的是()。A.破产人所欠职工的伤残补助B.破产人所欠税款C.破产人所欠红十字会的捐款D.破产人所欠环保部门的罚款【答案】A【解析】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第一顺位获得清偿的是“职工债权”,具体是指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例题2-2014年单选题】破产企业甲公司在破产案

9、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滞纳金。下列关于该滞纳金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位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是()。.该滞纳金与欠缴税款处于相同受偿顺位B.该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受偿顺位劣后于欠缴税款C.该滞纳金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D.该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答案】B【解析】(1)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2)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4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5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

10、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法律规定的事项。6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7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

11、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8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四、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程序的终结1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二)遗留事务的处理1管理

12、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3 .自破产程序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4 1)发现有依照破产撤销权或无效破产欺诈行为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5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三)无法清算破产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2023新增)1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的

13、情况下,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是清算义务人。2 .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完毕的情况下,因清算组已经成立,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已经履行,所以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是清算组即清算人,而不是清算义务人。3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负有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义务者,是破产法规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配合清算义务人,而不是清算义务人。4 .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应当充分贯彻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要避免不当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九民纪要)第九节关

14、联企业合并破产一、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的SE念与分类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分为实质合并与程序合并:1 .实质合并是指对关联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合并,将多个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在统一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的基础上进行破产程序,所有企业同类债权人的清偿率按相同原则确定,各企业的法人人格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再独立。2 .程序合并是指多个破产案件程序的合并审理,也称协调审理。在程序合并中,各关联企业仍保持法人人格的独立,资产与债务清偿比例分别确定。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1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

15、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2 .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人民法院在审查实质合并申请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序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受理法院作出的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3 .实质合并审理的管辖原则与冲突解决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多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4 .实质合并审理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产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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