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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综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突出隐患问题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巩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果,根据市局安委会部署要求,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决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决执行国务院十五条硬措施,紧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部门监管作用发挥,着力拉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强化“防”的总要求,聚焦重大风险辨识管控和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着力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形成“三个狠抓”管总、“强基础、补短板、铸安提
2、质年”筑基、“突出问题隐患排查整治“守底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二、目标原则(一)坚持思想引领。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中蕴涵的人民立场、安全理念、辨证思维和科学方法,强化“时时放心不下”的政治责任感,自上而下夯实安全管理思想基础,以排查整治的具体成果检验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实际成效,坚决稳固行业安全生产向好态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坚持靶向发力。紧紧扭住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公路运营、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等重点领域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
3、输、涉及人群聚集的道路水路运输、场站运营等重点部位,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行业内外事故多发的有限空间作业、工程施工、渡口渡船运营、农村客运班线等典型事故教训,通过拉网式、地毯式隐患排查整治,深入“平常看不到”的死角盲区,突破“平常走不通”的瓶颈障碍,着力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努力实现以更高水平安全保障更高质量发展。(S)坚持守士尽责。综合运用正向激励、反向倒逼手段方式,激发、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管理人等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执行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全面检查1次、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等制度,突出企业管理团队安全责任,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地见效
4、。坚决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拉紧监管的“尺子”、打响问责的“板子”,确保隐患排查“过筛”不“过场”,问题整治“见底“不“留底”。(四)坚持统筹推进。加强与“三个狠抓”“强基础、补短板、铸安提质年”等专项行动的融合结合,突出查找主体责任落实、规章制度执行、常态化监管等方面的顽固性问题,深挖隐患背后“人的行为”“物的状态”“管的环节”等方面的深层次症结,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固化“三个狠抓”行动成果、强化“强基础、补短板、铸安提质年”推进质效,从根本上提质行业安全生产环境,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夯实安全发展基础。三、排查整治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一)道路运输领域查:接驳运输审核
5、规定是否落实,治:不按要求上报接驳运输证、已报废车辆继续申请接驳运输证、多次违规接驳等行为。查:包车客运规定是否落实,治: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长时间异地经营、起讫点任何一端不在车籍地、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行为。查:危货运输规定是否落实,治:不按要求上传电子运单、驾驶员不随车携带电子运单等行为,以及电子运单监管系统与车辆卫星定位监管服务系统不融合的问题。查:关心关爱公共交通驾驶员身心健康规定是否落实,治:不按要求开展驾驶员健康体检、未制定并落实驾驶员身心健康相关措施的问题。(二)水上交通领域1水路运输方面。查:资格条件是否具备,治:企业证照不齐全或失效,所经营或管理的船舶证书和法定文书不齐全或失效、存
6、在影响安全的重大缺陷或被滞留的缺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及时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按规定设置或设置不健全,专职海务、机务管理、安全管理人员不按规定配备或各专业专职人员配备数量不满足规定要求或各专业专职人员从业资历、业务知识、管理能力与企业经营范围不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岗位职责不相适应。查:经营行为是否规范,治:不按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订立虚假协议,不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建船舶,谎报匿报夹带托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不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所经营或管理的船舶动态不按规定及时掌握,招用未取得有效适任证件的人员上船作业,配备适任船员不满足最低配员要求。
7、2.渡口渡运方面。查:资格条件是否具备,治:渡口不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渡口两岸是否建设有码头、道路、标志以及候渡、系缆、防碰、防滑等安全设施,渡船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检验、登记证书,船员(渡工)未取得有效的适任证书,船员(渡工)人数不符合规定的安全配员要求。查:运行管理是否规范,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有效开展渡运安全管理工作,乡管员是否认真履责,有没有工作记录。治:渡口未明确专(兼)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不执行管理机关的临时限航、禁航等安全指令或存在超载、洪水、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冒险航行等不安全渡运行为,渡口安全保护范围内有游泳、采砂、堆砂、停泊船筏等影响渡运安
8、全行为,渡船明显锈蚀、损坏、动力设备不完好或不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重点时期或特殊时段未提前采取应对防范措施。(S)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查:施工资格条件是否具备,治: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擅自从事相关工作,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查:承包经营行为是否规范,治: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治:企业不配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周边存在不良地质的施工驻地及场站不开展地质
9、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深基坑和高边坡变形监测、围堰沉降和位移监测,不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查:施工作业行为是否规范,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不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高处和水上作业施工不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不按规定设计验算作业平台或超载使用作业平台,满堂支架不按规范施工、不验算承载力,地基或基础承载力不足,地基或基础不组织专项验收,民用爆炸物品不按规定运输、存放和使用,爆破作业不按规定设置警戒区,路堑高边坡不按要求逐级开挖逐级防护、不及时设置截、排水设施,桥梁悬浇挂篮结构不满足规范要求、不设置有效锚固或超荷载施工,特种设备不定期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水运工
10、程施工船舶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采取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责任制度不按规定落实,未按照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明确的作业方案、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相关要求开展水上施工作业的。(四)公路运营领域查:急弯陡坡路段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善,治:急弯陡坡路段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查:路侧防护设施是否完善,治:路侧陡崖、深沟深度或边坡、挡墙高度大于4米且路侧缺乏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不达标路段,土路肩边缘3米内有河流、护坡、水渠或沼泽防护设施不达标路段。查:中央、路侧隔离设施是否完善,治:双向四车道以上未设置中央隔离设施路段,需增设机非隔离设施的穿城
11、镇路段。查:公路平面交叉口技术指标是否合规,治:公路平面交叉口、接入口等交叉点处存在视距不良路段,安全设施缺失等路段。(五)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领域查:沿线硬(轻)漂浮物管控是否有效,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无人机等低空漂浮物,以彩钢板为围护结构或以彩钢板(石棉瓦、树脂瓦)为屋面的简易建(构)筑物,以及塑料大棚、广告牌等未采取加固措施或加固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露天堆放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废品废料等清理不及时。查:沿线建(构)筑物是否合法,治:铁路两侧100米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不及时,合法建(构)筑物不按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3)要求及时
12、进行安全性检查、鉴定或加固。查:沿线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规,治: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管控区域内不经审批擅自施工作业、取土挖沙,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桥梁外侧IOOO米范围内不经审批擅自进行露天采矿、采石或爆破作业,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不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采砂、淘金、疏浚作业或修建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设施,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生产、加工、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距铁路线路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四、实施步骤按照市局和县安委会工作部署,专项排查整治分四个阶
13、段进:(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中旬前完成)。局直属各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职能,按照县局方案要求,梳理细化排查清单和整治措施,及时进行动员部署。(二)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8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方式分类组织:1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各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各相关企业组织自查自改,建立突出隐患问题自查清单,并按规定将排查整治情况报送至局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2.公路运营领域。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各建设或管养主体单位(以下简称“建设管养单位”)组织自查自改、建立突出隐患问题自查清单,对难以整治的隐患问题,各相关单位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整治计划,并同步
14、落实整治过渡期内的临时安全措施。3,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领域。积极配合市局,组织所辖地区内铁路运输企业站、段开展排查,建立突出隐患问题自查清单,并及时报送至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并按照市联席会议要求,督促企业或责任主体及时整治,并按规定将整治情况报告市联席会议备案。(S)执法查纠阶段(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企业备案情况,针对性制定执法检查计划,采取备案一批检查一批的滚动执法方式,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确保专项排查全覆盖。对企业自查查出的突出隐患问题,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措施消除的,依法可不予行政处
15、罚;对企业自查未查出或未按时完成自查或查出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未采取措施消除的突出隐患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四)督查总结阶段(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县交通运输局结合年度督导检查计划,分工组织突击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行业监管部门督查清单和企业自查清单的闭环管理情况深入开展督查检查,总结专项排查整治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五、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单位要深刻认识省、市、县各级部署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认清今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复杂严峻性,把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作为守牢安全生产
16、底线的关键一招,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顶格推动,落实包干式排查、闭环式整改要求,确保工作无死角、见实效。(二)加强力量保障。各单位要持续强化专项排查整治,保证排查的覆盖性和整治的彻底性。要持续抓好执法配套,发挥一线执法力量在突出隐患问题整治中的重要作用,以最严格的纠治形成消隐患与立规矩并举的良性格局。(三)加强纪律保障。各单位要将专项排查整治作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组织疲沓、进展迟缓、质效低下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要结合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要求,规范专项排查整治行为,实施精准有效监管。请局直属各单位于2023年5月20日前将本单位具体细化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县局安全生产办公室,并分别于2023年8月8日、2023年12月7日前将行动阶段性工作报告报送至局安全生产办公室。联系人:XX电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