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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修缮工程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对医院修缮工作的管理,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制度如下规定。第一条工程的立项、设计及报建。修缮及维修工作必须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办院宗旨,坚持实用、节约的原则。工程立项须经过科室申请、总务科做可行性论证,同时,根据单个工程估算的造价分级进行立项审批:(一)单个工程造价在2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由总务科集体决定,报主管院长;(二)单个工程造价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上述审核程序基础上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H)应急修缮可先行抢修同时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通报审计科和主管院长。完工后按以上规定行事后审计。经审批同意立项的项目,由施工单位
2、自行委托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师进行图纸设计并编写施工方案。大型修缮工程或有特殊技术难度的项目,由总务科按规定办理有关报建手续并委托设计院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编写施工方案。第二条施工单位的确定。(一)工程估算在2万元以下的由总务科在经医院资质审核合格的施工队中调配安排,并由承建的施工队根据项目的工程量编制工程造价预算书,预算书的审核程序如下:施工队编制的工程造价预算书先由总务科对其工程量及总体的造价进行初审,再由审计科根据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建筑工程造价定额对预算项目价格及总造价进行审核,凡市定额标准以外需执行市场指导价格的项目,由总务科、监审部门指派有关人员共同进行市场调查,经总务、监审部
3、门、分管副院长及施工单位确认后作为该项目的预算造价。被确认价格的材料如有样品,样品在工程竣工前由总务科保存。(-)工程造价在2万5万以下的由总务科提供不少于两家的施工预算编制,遵照上述预算书的审核程序,由总务科及监审科室讨论确定施工队。(H)工程估算超过5万元的项目在上述审核程序基础上,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第三条修缮工程的施工管理。医院修缮工程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总务科负责施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指派专人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严格要求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严格按设计要求及图纸施工,切实把好工程质量、进度关。(-)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协
4、助施工单位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隐蔽工程及工程量的现场签证及验收。第四条工程的验收。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总务科组织财务科、院内部审计科及使用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工程竣工验收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办理有关工程竣工施工质量确认手续。总务科负责对所有修缮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保存工作,同时对修缮工程的施工质量、隐蔽工程及工程量的签证负责。第五条修缮工程的结算及付款。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项目,由施工单位出具竣工图纸并编写工程造价结算书送院总务科,总务科对竣工图纸、材料等级签证等内容进行审核并确认后送审计科,审计科根据总务科确认的项目参照工程造价预算及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结算定额进行结算,结算员必须到施工现场核实有关数据,必要时应要求总务科工程管理员及施工单位到现场共同确认结算书中施工项目的数量及有关数据,审计科结算员对施工项目的数量负免核责任。工程造价结算书经审计科、总务科及分管副院长审核后送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财务科按院长批准的工程结算造价予以付款。第六条对未经审计科审计签章的修缮工程结算项目擅自给予报销的院内财会人员;审核、审计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及相关岗位业务人员按照内部审计知道实施细则的处理处罚条例执行。第七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