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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基建项目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和管理,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在建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本细则所指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各种资金来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5千元以上的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无论大小均须实行审计制度,未经审计的基建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手续。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科组织实施,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审计科根据实际情况将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
2、计,具体委托事宜由审计科负责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由医院从基建工程费中支付。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向审计科提供项目从业人员职工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第五条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基建工程决算竣工造价经审计后,基建工程项目部门应出具基建工程结算书,医院财务科以结算书原件(免印件无效)及结算资料办理基建工程竣工结算付款和报账手续。第六条基建项目审计包括:(一)对基建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工程价款结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对基建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检查工程价款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的有效性
3、。(三)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四)对建设成本进行审计,检查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五)对基建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进行审计,检查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六)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投入,节余资金进行审计,检查其形成及分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七)对与基建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进行审计,检查合同的订立、效率、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八)如需要对基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的,对委托勘察、设计、监理的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九)对基建工程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审计,检查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十)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检查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七条上级单位对我院基建项目进行审计时,我院相关部门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作出承诺。第八条审计科参与基建工程的过程管理,全方位控制基建工程质量和造价,努力提高投资效益。(一)开工前,基建工程资金应落实,其来源应符合有关规定。审计科要检查是否按投资批准的基建工程计划执行,有无擅自超计划施工和提高或降低标准的情况。(二)审计科应对基建工程的招标书、中标单位的投资预算进行审核,从源头控制工程造价。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核。审核应明确包干总价、招标范围内外工程量及材料价格的确定原则与工程结算相关内容。(H)
5、审计科检查基建工程施工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图纸进行,若需对原设计进行涉及金额较大的修改,审计科要参与工程设计变更的有关论证会议,监督变更程序是否合规,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变更手续是否齐全以控制工程造价;同时,加强对工程建设阶段的监督工作,督促完善施工图内容,提高设计深度,避免合同外大量设计变更发生,更好地控制工程投资。第九条审计科要参与基建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工程验收阶段审计主要内容:(一)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二)对于委托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检查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H)检查对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作了严格的检验。(四)检查建设
6、项目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五)检查验收过程有无弄虚作假行为。(六)检查业主、承包商因对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或建设期间发生意外而产生的索赔与反索赔问题,核查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串通作弊现象,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第十条审计科要参与基建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结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工程结算审计科审核的主要内容:(一)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二)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三)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
7、求。(四)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只增不减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的风险。(五)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合同中有相应单价的,应执行相应的单价;合同中没有相应单价的,应参照相似或相近项目单价进行调整;合同中没有相似或相近项目单价的,应重新确定项目单价。(六)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七)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第十一条基建工程竣工后,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基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
8、验签并加盖公章,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由审计科根据情况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禁止将任何未经审核的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直接委托社会审计。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部门对下属资料是否真实负责:(一)工程竣工是否有验收签字手续。(二)结算书中各种计费项目是否与图纸设计相符,设计变更及签证内容是否属实。(H)结算书中各分项项目及工程量是否属实,正确。(四)材料、设备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保证、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隐蔽工程或重大工序的施工过程是否办好交验手续,现场验收、签证等有关资料是否合理。(六)对原方案进行过修改的,是否有经批准的文字记录。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
9、工程项目部门应及时整理归集工程资料,整理的工程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二)项目竣工验收全套资料。(H)工程结算全套资料(包括:1、项目招标书、中标单位投标书、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记录资料;2、工程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隐蔽资料、签证资料;3、承包合同、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4、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招投标资料、合同、清单、材料价格的签证资料;5、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结算资料;6、全套工程地堪资料。)(四)工程监理资料。(五)根据需要提供自基建工程开工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六
10、)根据需要提供国家有关基建工程管理法规、广东省发布的基建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的有关文件和清单计价规范。(七)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上述工程结算资料为有效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第十四条审计科工程决算审计完毕,应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施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核对,逾期不核对视为无异议。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及技术技能,具有相应政策水平,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审计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和业绩考评。对于坚持原则,为基建工程作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应予以表彰、奖励,第十六条对未经审计科审计签章的工程结算项目擅自给予报销的院内财会人员。审核、审计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及相关岗位业务人员按照总章的处理处罚条例执行。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