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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 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 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
2、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部门实施绩效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提供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省民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做好城镇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跟踪掌握、动态评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
3、度等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制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监控,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市县民政部门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制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监控,完成绩效自评工作。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到2025年。期满后,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再作调整。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存量房等方式筹集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
4、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其他租赁住房保障支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热等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小区内配套养老抚幼、无障碍设施、便民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第七条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租赁补贴户
5、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市县申报数提供,相应权重由省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计划情况确定。第八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一是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概算投资额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二是根据各市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面积以及相应的补助标准进行分配。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概算投资额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20%,具体数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市县申报数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面积,由省民政厅根据市县申报数确定。第九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市县年
6、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市县申报数提供。第十条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80分(含)至90分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5;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含)至80分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 85。第十一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当地年度租赁补贴发放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面积、概算投资额等数据
7、材料。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年度计划申报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申报材料的市县,视同该市县无年度计戈人第十二条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调节系数等。第十三条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市县,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市县和项目,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第三章预算下达第十四条省级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经省级人大批准后60日内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提前下达市县的,市县财政部
8、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编入本级预算,在本级人大批准后分配下达。第十五条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10日内将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备案,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第十六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分别建立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成熟度进行动态排序。市县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探索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重点支持前期工作推进快,各项手续齐全、排名靠前的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筛选情况,分批将
9、专项资金对接落实到具体项目上。第十七条市县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应加大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第四章资金支付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项目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项目承接企业,租赁补贴应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到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严禁违规将专项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严禁违规将专项资金在相关职能部门账户间层层转拨,严禁违规将专项资金支付到非承接具体项目的融资平台公司,严禁违规将专项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
10、。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二十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第二十一条 强化预算执行中的激励约束,加大项目资金收回调整力度,体现奖优罚劣。
11、截至11月30日,各市县仍未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收回,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分配。第五章绩效管理第二十二条绩效目标是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10月31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对全省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省财政厅审核。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省级不予安排专项资金,市县不得下达项目预算。省财政厅在下达保障房专项资金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
12、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照绩效监控内容收集资料信息,汇总相关数据,分析得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预算执行进度结论及趋势,研究存在的问题,确定纠正整改措施。第二十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全省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以
13、及评价指标体系。第二十六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以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i月31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汇总形成全省绩效评价报告送省财政厅。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市县,绩效评价结果按零分认定。各市县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
14、理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备案。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946号)同时废止。我省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1,租赁住房保障绩效评价指标表2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3 .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市县),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