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在我市城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公园、广场等区域建设的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弓I领、统筹建设、权责明晰、管理到位、信息共享、安
2、全运行的原则。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戈IJ,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保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各地下管线主管(协调)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辖区区级投资建设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地下管线的建设、产权、施工等单位按规定做好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第六条鼓励在地
3、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应急防灾等工作中广泛应用先进技术,大力推广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积极推广5 G、智能化监测等先进技术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的应用。第七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管线投资运营。鼓励外资和民营资本设立以投资地下管线为主的产业投资基金。第二章 规划计划管理第八条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协调)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各类管线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汇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各类管线专项规划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 27
4、号)等要求,做好我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报批工作。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组织搭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并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和专业管线建设计划,建立地下管线建设滚动项目库,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承担出资责任的地下管线建设项目,按程序纳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区地下管线主管(协调)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由各区牵头部门汇总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5、备案。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地下空间资源利用和相关设施建设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对排水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与道路、桥涵等城市基础设施或其他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拟实施项目情况提前告知相关管线行业主管(协调)部门和管线建设单位。依附于主体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据管线综合规划和管线建设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服从主体工程进度安排。需暂缓建设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报管线行业主管(协调)部门批准,实施主体工程建设时按照规划要求预建管道或预留地下管线位置;需提前建设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编制施工
6、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组织,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地下管线占用城市道路用地的,用户支管应当根据道路两侧规划用地及现场具体情况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外。管线建设单位在制定管线建设方案时,应当优化管线敷设方案,尽量减少在新建城市道路快车道下设置各类地下管线。受建设条件、规模等限制,需在快车道下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尽量减少检查井数量,检查井盖应当避开车行道轮迹线。检查井的材料、施工工艺应当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要求。各行业主管(协调)部门应当指导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其他主体工程的年度建设计划和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戈IJ,并与主体工程建设计划同步实施。第三
7、章建设施工管理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各管线行业主管(协调)部门应对地下管线沟槽(基坑)开挖、回填等设施施工过程加强监管。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有条件的可同步安装管线智能化监测设备。排水管线工程须执行内窥监测制度。第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查取该地段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现状资料,用于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方案设计等地下管线相关资料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8、现状资料缺失,需重新探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探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探测。探测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应当真实、准确,探测成本纳入工程造价。重新探测的元数据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同时完善地下管线相关信息系统。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等材料,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可与主体工程一并提交材料。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确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模的,应当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第十四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设计资质
9、的单位对地下管线开展工程设计(含管线智能化监测设备),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审查。施工过程中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管线建设单位重新办理审查手续。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各管线产权单位依据管线专项规划提出建设需求。已编制管线专项规划但尚未研究确定的,应当将建设需求报管线行业主管(协调)部门审核。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汇总建设需求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线综合规划开展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地下管线设计。因项目建设引起的地下管线迁改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制定迁改方案
10、,并报管线产权单位研究同意。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范、标准且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施工。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规定,依法实施工程施工发包。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推行工程监理制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执行。第十八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主体工程敷设地下管线:(一)按照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11、的;(二)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弱电和通信),且能满足规划需求的;(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10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5年的;(四)已建设综合管廊且管线应当入廊的;(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挖掘的。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城市道路的,管线行业主管(协调)部门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因应急抢修、污染治理、病害修复等实施,无法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按要求完善信息、档案等相关资料。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施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需核实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按照既有地下
12、管线保护协议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依附于城市基础设施等主体工程,同时涉及新建和迁改的地下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按照管线综合规划和管线综合设计协商制定实施方案。如有其他因项目建设导致地下管线永久性迁改的情形,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迁改手续。建设、改造地下管线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需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管线工程竣工后,需按照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要求恢复道路。涉及开挖、刨掘现有绿地的,工程竣工后需按照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方案覆土、复绿;占用现有绿地的,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第二十条严格落实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13、一)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地下管线工程或者采购设备的质量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施工过程中保护地下管线的相关责任。1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项目竣工资料。2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
14、规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安全。勘察、设计单位按要求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情况。3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情况,制定保障地下管线安全的具体措施。4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相关管理人员责任落实到位。对施工过程中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避免盲目开工、冒险施工。5 .施工单位在施工开挖前应对现状管线挖探复核,如地下管线资料有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6 .监理单位应当深入现场,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地下管线保护的技
15、术措施。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管线的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及时报告管线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协调)部门。第四章工程验收移交管理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按规定竣工测量,形成竣工测量成果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非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入土两端预留测量条件,测绘单位应当及时采用物探法或惯性定位法等实施测量,提供准确的实际竣工图。采用非金属材质建设的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符合标准的测绘图,经规划核实后,按照“多测合一”联合验收有关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地下管线接收等有关单位实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参与验收的单位应当完善移交手续,落实相关责任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是指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或依据有关法规(含授权)履行相应管线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接收单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