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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JU1.刖B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繁荣经济、促进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东营中院立足审判实践,结合民法典实施以来的法律变化,组织审判一线法官从组织形式选择、法人治理、合同管理、融资担保、知识产权保护、劳动用工等九个方面,归纳总结了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与防控措施,以帮助民营企业提前防范涉诉风险,保障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一、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方面的法律风险
2、防控1二、公司在法人治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3(一)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点3(二)公司变更的法律风险点4(三)公司管理的法律风险点6(四)公司解散及清算的法律风险点8三、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9(一)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点9(二)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点11(三)几种常见合同的法律风险点131、买卖合同132、承揽合同183、技术合同214、建设工程合同23四、企业在融资担保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27(一)银行借款合同的法律风险点27(二)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点29(三)融资租赁的法律风险点32(四)担保的法律风险点35(五)股权融资的法律风险点38五、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40(一)
3、涉及商标权的法律风险点40(二)涉及专利权的法律风险点42(三)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点44(四)涉及著作权的法律风险点46六、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防控47(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主体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点48(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质量方面的法律风险点51(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出口商“电放提单”的法律风险点53(四)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点56(五)独立保函在国际贸易应用中的风险点57七、企业在物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60八、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64九、企业在仲裁、破产和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风险防控67(一)商事仲裁案件中的法律风险点67(二)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风险
4、点71(三)执行案件中的法律风险点77一、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1、正确认识和选择民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出资人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我国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应当
5、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在出资成立企业之前,要充分认识不同企业形式中出资人的不同责任,并综合考量其出资目的、经营预期和管理能力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正确区分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但两者在投资主体、法律形式、投资者责任承担等方面都有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
6、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正确区分子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是其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并由该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2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有自己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开展业务;而分公司不能脱离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纳税方面也存在较大区别,因此企业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7、时要统筹考虑、正确筹划。二、公司在法人治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一)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点4、股东要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否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还有权要求该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
8、行为,均构成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发起人要督促共同出资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多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发起人除了全面履行自己认缴的出资外,还应督促其他共同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即便自己已缴纳出资,也可能因其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虽然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这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7、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发起人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变更的法律风险点8、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要符合法定程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行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还应不少于最低限额。现行法律并未对不当减资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大多参照股东出资未到位或抽逃出资时的责任来确定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即由
10、其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9、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特殊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转让规则作出特别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但不能禁止。受让或转让股权时,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查看目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无特殊约定,从而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和风险。10、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征求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以免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引发纠纷。11、股权转让方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他人股权时,应审查该股东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否则,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公司债权人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
11、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受让人均可能承担连带责任。12、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后只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才能产生公示效力。受让股权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姓名、股份比例等,防止产生交易风险,引发纠纷。(三)公司管理的法律风险点13、慎重签署公司章程。实践中,部分投资者认为公司章程只是用于应付工商注册登记,仅使用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内容也仅简单套用公司法条文。这种情况下,因公司章程缺乏相对应的具体规定,6往往充满不确定性,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投资者可能更为不利。故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
12、署。14、关于印章管理。应完善公司印章特别是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使用制度,杜绝盗盖印章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合同相对方采取换页、加页等方法篡改合同内容,给公司带来风险。15、关于子公司运营。民营企业大多是由小到大,规模不断扩张,有的民营企业家在思想观念上将子公司财产与母公司财产混同,容易造成与下属子公司之间有大量款项往来、人员身份混同等,可能会导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增加母公司经营风险。16、公司财产独立。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是法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的财产要清晰,财务要独立,账目
13、要规范。要确保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不能产生混同。否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公司解散及清算的法律风险点17、股东清算义务。公司因故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因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8、清算组成员义务。清算组应当依法履行清算职责,勤勉、忠实履行职务。如果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
14、中,因不正确履职给公司债权人或公司造成损失的,清算组成员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9、虚假清算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8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点20、订立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除了标的较小或即时履行的业务外,建议不要采取口头合同形式,内容完备的书面合同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证交易安全。合同中应载明当事人名称(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
15、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要一式多份,合同各方均妥善保存。变更合同内容时,注意留存双方洽谈的电子邮件、微信截图等。21、签订合同时明确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只能约束签约双方,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果签约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容易产生纠纷,合同双方均有可能存在维权障碍。实践中,有部分公司缺少风险防范意识,在对方负责人出席签订合同时,未要求对方公司加盖公章,导致双方对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产生争议,从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或者未要求对方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签字,一旦加盖的公章存在瑕疵,将为合同效力认定带来难以预见的风险。22、对员工授权委托的管理。在委托企业员工对外签约时,应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业务完成后应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企业员工离职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应向该员工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明确告知客户该员工已离职,从而防止企业员工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与客户联系业务,避免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形给企业造成损失O23、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企业与合同相对方发生纠纷后,可能存在诉讼过程中无法确定对方送达地址的情形,不但增加了法院送达工作的难度,也给当事人及时维权带来了障碍。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