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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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电力法消防法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城市公共设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条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电动汽车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

2、设施)是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充电站、电池更换站、集中或分散布置的交直流充电桩等,包括但不限于:(-)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建设,为其个人使用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二)专用充换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三)公用充换电设施:指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包括交通枢纽、商务楼宇、超市卖场、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

3、、景区景点、加油加气站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以及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第三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中的产权单位、运营单位、使用单位分别为:产权单位:依法享有充换电设施所有权的各类单位或集体的投资主体。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桩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运营单位:指满足一定条件、具备履行经营责任能力,利用自有充换电设施或接受他人委托,从事充换电设施经营服务的法人企业。运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或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等经营项目。(二)

4、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三)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对充换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四)有自有运营管理平台,管理平台应能对其充换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实现充换电设施的智能运维,并对充换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平台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并将运营的充换电设施接入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自有充换电设施及平台都应具备电动汽车电池的过温、过压、过充、过流等故障的安全防护、风险预警功能。鼓励企业自建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五)在本市具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换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

5、其中持有国家认可电工证的不少于4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六)具备完善的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使用单位:指通过租赁、购买充换电服务等方式,接受充换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充电服务的单位。第四条充换电设施产权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产权及运营单位负责充换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充换电设施产权单位在投资建设过程中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充换电设施设计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安全标准。充换

6、电设施选址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安装在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的直流充电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汽车库的分类、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设计成果应满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专项审查的要求,同时应满足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通过消防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二)在充换电设备选型中应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安全,采购、使用的充换电设备应具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合格证和第三方型式试验报告。(三)充换电设施建设工程中,高压部分(10千伏及以上)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由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行业设计丙级及以

7、上资质或电力行业专业(包含送电工程或变电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四)所选取的充换电设施施工单位须具有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监管局)颁发的五级及以上承装(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督促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住建部、电力行业的相关安全手册及规范,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六)在充换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充电设备、配电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竣工安全验收,鼓励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和试验检测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入网安全检测和电能质量检测。第六条 对设置在加油站

8、、加气站、燃气供配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场所及附近的充换电站,产权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和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计、验收评价,并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第七条 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充换电设施产权单位及个人应当承担充换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对其销售的充电设施购买产品责任保险。第八条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充换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过程中应落实下列安全生产主体管理职责:(-)成立安全生产组

9、织领导机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是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实现自有或托管平台的安全监测功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情况。同时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必需的安全管理设施设备。(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设施设备巡查检修制度等。同时制定企业应急预案,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

10、从业人员公布。(三 圻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及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使用劳务人员等第三方派遣的,应纳入本单位作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和教育培训。(四)实施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充换电场站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评估,并采取相应技术、管理等风险管控措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五)开展日常巡检及定期安全检查。组建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配备安全防护用具;运行维护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I

11、,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维护人员须持证上岗,运维人员每季度对充换电场站的供电设备、充换电设备、场站监控、场站附属设施、场站环境及危害场站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并形成检查记录留存。第九条 充换电设施产权单位不具备上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运行维护管理,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产权与运营单位按照委托代理约定共同承担主体负责。第四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第十条充换电设施产权及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以及消防、防汛、触电等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单位应指定负责人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应常抓不懈,并按照规定组建专(兼

12、)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开展技能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区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第十一条充换电设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充换电设施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并协调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响应时效不超过15分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同时报告事故地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第十二条充换电设施发生火灾,充换电设施产权及运营单位应立即拨打消防救援热线及公安报警电话,如涉及人员伤亡,须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同时产权及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通知相关合作方、指挥人员及车辆疏散撤离、设

13、备急停操作、场站断电操作、正确使用灭火器或消防栓、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引导救援车辆快速到达事故现场、主动提供事故信息等)o火灾扑灭后,充换电设施产权及运营单位、事故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保护现场,提供事故相关的充电数据、车辆电池信息、现场监控视频等信息。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火灾现场勘验、调查和有关的检验,及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及消防整改通知(无责方无需提供)。充换电设施产权及运营单位根据消防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经所属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开放经营。如无消防整改通知,企业开展自查自检后再开放经营。第十三条因充换电设施设备(箱变、充电桩及线路等)造成外部网络或内部设备的电力事

14、故,产权及运营单位应配合相关供电企业、电力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委托具备电力设施设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测,获取检测报告。供电企业评估合格后,方能恢复送电。第十四条充换电设施场所出现意外事件,如人员触电、突发疾病、治安事件、交通事故等,产权及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积极主动协调救护、救援、民警、交警等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降低至最低。第十五条充换电设施因暴风、雷电、暴雨、冰凌等自然极端天气造成安全事故,充换电设施产权单位及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相关应急措施并履行告知义务,根据相关单位要求采取关停、撤离设备等措施。极端天气结束后,充换电设施及运营

15、单位组织人员恢复工作,自检自查合格后再对外经营。第十六条因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安全事故,充换电设施产权及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向当地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积极配合当地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完成善后工作。第十七条充换电设施产权及运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各类事故善后事宜,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执行政府部门的处理决定,并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第五章 检查、整改与退出第十八条 各充换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需制定安全自检方案,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明确检查步骤、频次和具体检查内容,并通过表单文件贯彻落实,对每次的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每个季度需对企业所属、运营及使用的所有充换电设施进行至少一次的安全检查。所有相关的制度及自查表单,需存档备查。第十九条各区县政府需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检查工作方案,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检查步骤和工作要求。工作年度内需对辖区内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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