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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篇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三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第二章社区党组织第五条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开展党的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加强自身建
2、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镇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第七条社区工作者职数根据社区规模、人口数量、管理幅度、居民构成、辖区单位数量等确定。由各街镇依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区民政局核定后,报区编办审批。坚持精简效能的原
3、则,保持适当规模,形成合理结构。社区党委(党总支)一般设委员5至7人,社区党支部一般设委员3至5人。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9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的人员按照“4+N”的职数配备:1名社区党组织书记(兼居民委员会主任),1名专职副书记,2名居民委员会专职副主任;社区工作站另按每300户左右配置1名社区工作者。组织关系在社区且党员人数少于IOO人的社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超过100人的,配备2名专职党务工作者;每个社区配置1名物业管理专职人员。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
4、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安置帮教等工作;(六)协助政府及妇联部门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七)协助镇团委做好团员、青年的教育工作,保障步入社会的团员青年得到充分学习。(A)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一)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季度开一次汇报会,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党组织根据社区
5、工作情况和居民的反映意见,可随时召集社区居委成员开会研究落实;(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事务、财务以及社区居委会成员职责分工和办公时间都要向社区居民公开,并设置公示栏。社区居委会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佩戴工作证上岗,文明服务;(三)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成员单位)提供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居民(成员单位)的监督。第四章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第十条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和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辖区居民的合
6、法权益,建设文明和谐社区;(三)按照每人三百户的原则,对社区进行网格划分,各网格长承担起工作职责,高效完成工作;(四)做好社区党建工作,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推动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社区公益项目、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五)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精心做好服务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六)协助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七)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7、(A)完成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五章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单位第十一条社区居民享有以下权利:(-)民主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在本社区居住的常住居民和居住一年以上的已办理暂住证的外地居民都有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的除外;(二)民主决策权。社区重大事务在实施前,社区居民有权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民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三)民主管理权。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的管理提出意见,并要求社区居委会将与居民利益相关的有关事项及时公布和解释说明;(四)民主监督权。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的成员或社区相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对不负责任的有
8、关人员有权向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甚至政府举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和报复。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单位义务:(一)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社区自治章程;(二)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加强自身党建工作;(三)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政治文化、体育活动;(四)自觉参与社区服务的志愿者组织,服从社区组织的工作安排和完成好分配的工作任务;(五)弘扬正义和正气,敢于同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六)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自觉维护楼道的畅通和公共环境以及小区绿化的清洁;(七)社区成员单位,应积极支持社区开展资源共享活动,协助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单位设施的开放和管理。第六章社区
9、秩序第十三条严禁在社区制假、贩卖商品或物品;不准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严禁贩毒、吸毒;严禁信邪教;禁止赌博行为;严禁组织卖淫嫖娼和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第十四条严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财骗物,禁止在公共地方从事或组织他人进行迷信活动。第十五条严禁乱拉电线、水管或搭建其他有危害他人的雨蓬、铁架,禁止占用公共楼道或天顶堆放个人杂物。第十六条遵守户口管理,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户口;出租房屋要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要求租用者办理暂住有关手续。第十七条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倡导居民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
10、为,共同建设美丽社区。第十八条成立由社区班子成员担任会长的白事理事会,对治丧全过程进行规范引导和管理,以方便群众办丧事,不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和通行为原则,规范简化办理丧事的流程规模,严格落实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圈占影响社区整体秩序。第七章社会组织的管理第二十条本社区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社区志愿者组织、文艺组织,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服从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开展活动前呈报社区组织批准,严禁以组织名义为个人或企业乱拉赞助、传销产品,谋取非法利益。第八章社区风尚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第二十二条不准
11、随意在楼上抛掷垃圾或杂物,严禁向窗外或楼下泼水或架设滴水管:禁止在居民休息期间从事装修或有影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第二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风,人人争当文明好居民。第九章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本社区发生自然灾害时,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协助镇政府做好计灾、查灾、报灾工作;上级发给社区的救灾、救济财物,应专项使用,并及时发放到居民手中,同时积极协助居民恢复日常生活。第二十五条经上级政府确认的特困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标准给予救济;其子女上学困难的,在义务教育阶段,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其向政府申请减免学杂费。社区出现临时困难家庭的,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其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第二十六条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支持优抚对象和退伍军人为国防和经济建设建功立业,坚持每年“八一”、春节对军烈属和伤残退伍军人进行慰问,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帮助他们勤劳致富。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社区居民议事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社区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社区服务设施管理制度、社区治安管理制度等各项自治制度。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