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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水管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实施细则一、总则1.1 为规范公司给水管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细则。1.2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移交管理或运营的相关公共设施和工业、企业、房开、个体居民等的给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3 给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1.4 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5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执行。1.6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工程管理
2、中心。二、施工基本规定2.1 施工单位及备案文件(1)从事给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3)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调查,了解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4)第三方单位应在施工前需提供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存档,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5
3、)为确保其供水的合规性,如第三方单位申报用水安装或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文件证明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如施工许可证、规划、土地、红线图、或其它项目审批文件等,并提供工期、用水周期和通水需求时间节点等相关说明。2.2 施工准备阶段相关工作(1)施工单位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核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当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2)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
4、变更审批。(3)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可替换持续作业的人员、安全员、备用动力和设备。(4)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相关复核及测量、放线等过程应通知运管人员参与,确保管线符合管理规范,相关测量、放线数据应包含GPS数据、图纸、影像资料等并装订成册。2)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3)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4
5、)桥管工程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设置,并及时校核。5)对既有管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6)对设置的测量控制点应形成具有可参照物的照片或者视频影像资料。(5)施工测量的应该符合XX市执行的相关坐标规定和相关GPS管理;对有特定要求的管道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做好竣工后对阀门井、水表井、管线等标记GPS的准备工作和点位确认。(6)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监理报验并妥善保管。进场报验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
6、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相关设备、材料配套资料收集汇总后装入资料档案存档,不得遗失,如因进场时缺失资料的导致今后无法移交的,不予验收和移交。(7)关键资料由供水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应将相关过程资料整理存档,第三方单位实施的应在施工开工工前以上相关资料编册,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后,向运管单位提供备案存档。1.1 如有需要穿越地铁、涵洞、公路、机场或其他特殊场地的,应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和单位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2.3 第三方申请用水及施工的,应在施工前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单位出具的用水申请加盖公章。(2)施工、监理单位
7、相关执照、资质文件,施工许可证、委托书或承包合同等。(3)相关施工给水、排水施工图纸。(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测量放线定点成果。(5)以上资料应另附电子版一套。2.4 供水单位在收悉第三方相关资料后,应对施工图和施工方案等进行初审,包括以下事宜:(1)对设计图及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行业管理相关规范,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和项目所在地供水现状,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2)计量表井尺寸和计量表安装位置应满足供水相关表务管理规定,断面、尺寸应该满足管道安装、检修空间要求,不宜与消防管道共用安装检修空间,如发生共用检修空间的,尽空间要求必须满足安全规范要求。(3)高层建筑计量表表并应
8、设置检修下水地漏,并设置接入独立检修排水管,计量表组设计管道可每层设置活接以便今后维修,井内壁设置防水层,不得与电力、暖通、燃气及其它强、弱电、电气共用竖井,有安全、防火、卫生等互相影响的其它设施不得设置与水表在同一竖井内。(4) 一般规定表井管道井安装、检修尽空间宽度不低于1.0米(该距离不包含如阀门、减压阀、排气阀等所占空间位置),长度根据高层每层总表合计数确定,一般情况下12户以内为尽空间长度为1.6米(本数据考虑双排设置,如遇排气、减压阀等占用空间的不可考虑双排设置,应采用单排设置,每块表按最低25厘米计算宽度),12户至24户之间尽空间长度不低于2.8米,24户以上的每增加12户增加
9、尽空间长度为1.4米宽度或另行设立表井,空间大小建议公司多部门结合现场实际经验提出建议。(5)高层建筑水表井必须对底部和墙面进行全防水处理,设置防水层做浸水试验,避免因管道漏水时表井防水不达标导致住户房屋受损,因防水涂层未实施导致的损失供水单位不承担责任。(6)其它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供水安全的隐患必须进行整改。2.5 施工过程中相关工作(1)给水管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自检验和监理检验,存档过程资料和影像资料。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
10、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相关质量管理人员到场参与验收。3)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4)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5)施工过程中应接受供水单位相关质量监督人员的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有材料、施工人员资质、施工执行规范和标准等违反施工质量要求的,应按照供水单位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复核合格后进行下一步工序。第三方单位施工的如供水单位提出了整改意见的,必须按照要求整改,且在整改后通知供水单位复核,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否则不
11、予验收。对于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予通水。6)施工过程中涉及重要管道节点,如受力较大、弯度较大、起伏过急、涉及支墩、镇支墩、深基坑埋设等关键部位或者特殊处理部位的,应通知供水单位相关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现场查看,进行相关记录和备案,施工单位将相关资料记录备案后验收时交供水单位存档。2.6 工程竣工阶段(1)工程施工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质量验收规定进行自检,待自检合格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多方验收。(2)工程验收时应通知供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并且现场提供相关资料。工程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规定及供水单位验收相关质量规定。(3)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水投入使用。2.7 第三
12、方申请用水及施工的,竣工后应向供水单位提出正式用水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相关施工给水、排水、总平面图纸、施工相关日志、记录文件、变更文件等,相关签字无空缺,加盖竣工图图章,编制相关目录装订成册。(2)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设备等产品质量文件,如合格证、分批次检验报告等或其它质量证明文件。(3)设备和材料进场、试压密闭性试验、管道冲洗消毒等过程照片及影像资料。(4)施工中涉及的安装质量检验批报验、审核资料,相关分部分项验收检验资料(5)管道试压、冲洗、消毒检验记录文件,包括消毒剂的成分、用量、合格证等。(6)施工单位与总承包方或建设方委托关系证明文件,如委托书、分包协议、或
13、其它证明文件。(7)应提供建设方工程合法性文件,如施工许可证、规划、土地、红线图、或其它项目审批文件等。(8)以上资料应另附电子版一套。三、质量验收基本规定3.1 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质量应符合本细则和相关国家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质量应满足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2)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监理评定合格的基础上,通知供水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下一步共同验收;验收未通过的,应进行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和相关影像资料
14、;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监理见证抽样检测;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4)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并形成记录文件。(5)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6)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GB507262011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及其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包括管道防腐层验收、铸管承插口检验、钢管焊缝验收、法兰接口验
15、收或其它检测性验收等。(7)室外给水管道验收还应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规定。3.2 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不合格的应返工重做或更换管节、管件、管道设备等,重新组织验收。(2)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要求,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工程,不予验收。(3)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施工技术处理方案、措施、影响资料等过程文件和与协商处理的文件,另行验收。(4)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通水。3.3 施工单位自检验收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对
16、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非开挖管道、桥管等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验收,并将相关验收签字记录文件交供水单位备案存档。3.4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管道工程,应先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以及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知供水单位验收移交,相关验收记录交供水单位存档。3.5 为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将在建设施工全程参与监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过程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检查人员在证明身份有效的情况下,有权对存在的安装、材料质量提出质疑和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应及时修正和整改,对于拒不改正质量缺陷的有权要求停工,并通知建设方/总承包方,直到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