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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场所使用权)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告知本机关就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中所需场所使用权证明和经费来源(包含开办资金)证明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证明设定依据国务院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经费来源证明;(五)其他有关
2、证明文件。(二)证明内容事业单位有自己的场所;事业单位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三)适用条件1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证明。2 .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3 .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证明。(四)承诺方式书面承诺等。(五)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1 .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终止本次申请或者撤销对已经做出的法人登记决定。2 .申请人的失信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公示,纳入信用档案并推送至有关公共数据平台。3 .申请人在
3、信用修复前,不再适用书面告知承诺制。4 .申请人承担因虚假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六)行政机关核查权力对申请人所承诺的情况,本机关有权采取数字化检查、现场核查、书面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七)承诺书公开要求申请人的承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本机关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举办单位名称)已经知晓并全面理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告知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有关政策和规定,认为自身能满足登记管理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现就(承诺事由: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中所需场所使用权证明或经费来源、开办资金证明)做出以下承诺:示例:*(事业单位名称)是由*(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名称)住所为*。或*(事业单位名称)经费来源为*,开办资金为*。)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承诺主体名称:(盖章)承诺主体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