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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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院积极倡导学生参加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等活动,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特制定本条例。一、课外学分的认定与要求第一条凡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技发明、文体比赛、技能竞赛、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做出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课外学分。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不少于8学分的课外学分,超出的学分可以充抵公共选修课学分,最多冲抵4学分。第三条每学期末由活动组织单位按照课外学分评定标准将学生实际所得课外学分情况初审签章后报教务处审核。第四条

2、学院教务科具体负责学生课外学分的注册、录入、汇总、归档等相应的管理工作。二、课外学分项目与评定标准第五条科技活动1、凡在学院组织的科技制作、科技比赛和各种技能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5、1、0.5学分;集体获奖的参加者,每人相应减半;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竞赛只取最高奖项所的学分。2、凡由学校组织参加市省级以上科技制作、科技创作、科技比赛和各类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市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1.5、1学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5、4、3学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

3、6、5、4学分;集体获奖的参加者,每人相应减半;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竞赛只取最高奖项所的学分。3、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种竞赛按省级减半计分。第六条发明专利学生在校期间获发明专利凭专利证书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三种类型每项分别给予2、3、4学分。第七条发表学术论文核心期刊,每篇给予5学分,一般期刊,每篇给予1学分。第八条计算机等级考试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初级、中级、高级分别计2学分、3学分、4学分;获得学校组织的省级计算机文化基础考试并取得证书计2学分。第九条普通话学生在校期间获普

4、通话证书二级乙等以上记2学分。第十条大学外语考试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通过六级者给予3学分;通过四级者给予2学分;获得学校组织的国家职场英语考试并取得证书计1学分。第十一条资格证书考试参加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以及国家1+X证书制度试点中规定的证书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中级、高级分别给予2、3学分,无级别证书给予1学分,职业资格证书必须以最新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准。第十二条科研实践参加市、省、国家级科研立项课题,并结题,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1学分、3学分、5学分,其余成员按相应级别减半计分。第十三条其他竞赛活动参加各种演讲比赛、辩论赛、外语竞赛等活动,获竞赛一、二、三等奖者,校级分别

5、给予1.5、1、0.5学分,省级分别给予5、4、3学分,国家级分别给予6、5、4学分,集体获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相应减半,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第十四条体育竞赛活动1、参加田径运动会和各种体育竞赛活动者,获竞赛前六名者,校级分别给予1、0.8.0.6、0.4、0.2、0.1学分,省级分别给予3、2.5、2、15、Q0.5学分,国家级分别给予4、3.5、3、2.5、2、1.5学分,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校级每人给予1.5、1、0.5学分,省级每人给予2.5、2、1.5学分,国家级每人给予3.5、3、2

6、.5学分,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第十五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1次并完成任务者,给予1学分;第十六条青年志愿者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并完成规定的任务者,每次给予0.2学分,最高计1学分。第十七条每学年学生综合考核经学生处(团委)认定,评为优秀者给予1学分。第十八条由学校推荐并取得获得各种荣誉称号,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计1学分、2学分、3学分,非学校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机构组织评选的不计学分。第十九条参加校传统文化大师工作室学习的,根据工作室评定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3、2、1分。三、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尚未涉及到的其他创新创业活动,如学生自主创业,若符合本条例精神,由活动组织单位申报,经教务处认定后可给予相应的课外学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本条例具体条款内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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