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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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2019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8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依法查处非法客运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客运行为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规范的客运行为是指

2、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的经营服务行为。本规定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方式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本规定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以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的方式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第三条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客运经营。第四条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具

3、体车辆类型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第五条禁止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营运标识和设施,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非法客运行为,可以实行联合执法。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法客运行为查处工作。查处非法客运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共享车辆信息、执法信息等数据。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点检查铁路车站、飞机场、长途客运站、地铁站、医院、高等院校、商业中心、宾馆周边等人员密集场所

4、,加强巡查,查处非法客运行为。第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等,可以作为认定非法客运行为的证据。第九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

5、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车辆,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二)擅自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没收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并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

6、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第十三条被没收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和物品,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上缴财政。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经调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车辆所有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六十日期满仍无人领取的,将涉案车辆依法上缴财政。第十四条本市建立非法客运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部门和举报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五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范围内的客运行为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本规定执行。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客运行为及其管理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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