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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监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人力社保局认定的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包括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硬件设施、师资配备和教学管理等方面。2、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包括县人力社保局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培训过程的真实性,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成果的有效性。三、监督检查方式(-)不定期的抽查将随机抽查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抽查人员从现有工作人员中随机产生、被抽查对象从监管对象中随机确定,且每年随机抽查频次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50%”。监管频次按培训单位每次开班计算,
2、每班次不定期检查3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现场检查现场督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三)年度考核在年度考核中,由教育培训科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依据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对各类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作为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绩效奖励的依据,并评出一、二、三等奖;对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培训基地将予以末位淘汰。四、监督检查措施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暗访、年度考核等措施,发现培训机构违反培训规范要求的,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下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
3、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人力社保局对其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管。日常监管由教育培训科组织实施,监管频次按培训单位每次开班计算,每班次不少于3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督查时,主要通过日常检查、重点抽查、整改复查、执行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日常督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培训单位应当配合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日常督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在日常督查中,定点培训机构每班次如有2次督查发现未按计划办班的,取消本次办班,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培训资质。2、对中途2次以上(含2次)点名缺席的学员,不得参加鉴定考核,不兑现培训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