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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推进操作导则(试行)2023年9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牢记领袖嘱托扛稳粮食安全重任的意见(豫发(2023)32号),规划在黄淮海平原和南阳盆地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150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豫政办(2023)92号),进一步明确了高标准农田示范区的投资标准、建设任务、建设要求和筹融资政策等。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豫农文(2023)91号),为各地谋划推进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和筹融资工作提供了政策遵循。为高质量高效率建设好150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
2、加快形成规范标准体系、破解投融资和建设瓶颈、完善运营管理机制,发挥示范效应,省农业农村厅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组织编制了河南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推进操作导则(试行)。为提高工作实效,各地可在落实好导则主要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创新更加适合本地实际的推进机制和建管模式。1 .总则1.1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要求,以150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为载体,明晰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职责和定位,推动构建“投融建运管”五位一体的推进机制,破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瓶颈问题,创新建
3、设管理模式,探索形成多元投入多方受益长效机制,稳步提升高标准农田综合生产能力,为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提供坚实支撑。1.2 适用范围1.2.1 适用区域“十四五”期间,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规划实施的150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1.2.2 适用对象组织、参与全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规划、投融资、建设、运营、管护和监管的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以及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1.2.3 适用时间本导则适用于全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和运营全周期。1.3 工作目标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国有企业控股,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多方受益的投融
4、资机制和运营管理机制。理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土地经营权流转、托管服务、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的工作机制,健全联农带农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中实行“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推进模式,推动形成一批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龙头企业,带动农民持续增收。高质量高效率建设150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夯实更高层次、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基础,推动全省粮食产能到2025年达到1400亿斤。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内率先实现农田基础设施现代化、农业生产服务现代化,助推全省农业现代化发展。1.4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强化政府投入保障
5、。发挥地方国有企业骨干作用、金融支持作用,有序引导央企、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和运营管理。试点示范、总结提升。鼓励各地在总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规模化运营试点探索和工作创新。及时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成熟模式或实操案例。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合理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模式、建设重点、产能目标。支持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差异化的建设模式,确保建设成效。系统理念、综合配套。坚持建设与运营并重、投融资收益可持续,“投融建运管”五位一体、协同推进。围绕提高粮食产能,聚焦提升耕地地力、提高农业灌溉效率和改善农田生态,统
6、筹推进田、土、水、路、林、电、技、管、气象综合治理,实现综合配套。建管并重、良性运行。把建后管护利用保护摆在与工程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确保建设成效。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1.5 实施路径本导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编制,用于指导全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为有效指导和评估导则的实施效果,导则配套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推进工作全过程监管考核指引(以下简称“一张表”)将作为各地示范区建设指导和考核依据,以激励为导向,探索建立基于“一张表”的绩效考核机制。各地应加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前期谋划、立项审批、投融资、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管护、规模化经营等环节与
7、导则相衔接,有序落实导则相关内容。1.6 动态更新本导则将通过动态更新、滚动修改方式,保障其先进性和实用性。2 .项目谋划2.1 项目管理单位县级政府应明确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谋划、建设管理和监管评价等工作。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管理单位一般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2.2 项目法人单位县级政府根据工作实际,明确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筹融资、组织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县级可通过法定程序支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作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法人单位。平台公司可在保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与其他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组建合资公司作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法人单
8、位。鼓励县级政府建立乡村振兴或高标准农田建设基金,引进国有企业或社会资本,在保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组建合资公司作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法人单位。2.3 项目投融资单位(投融资主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法人单位一般作为项目投融资单位(投融资主体),根据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需要,筹措建设资金。2.4 项目运营单位(运营主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会同项目所在地村集体组织,优选农业经营企业、农业生产服务组织,组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运营单位(运营主体),负责县域内高标准农田示范区的运营管理等工作。2.5 项目谋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应坚持“先谋划项目运营、后谋划项目
9、建设”的原则,做好以下工作:(1)调查本地农田建设、土地规模化经营现状等情况,建立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储备库,形成项目规划布局图。(2)制定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电力、通信、气象、金融等部门研究论证,邀请并充分听取有关项目投融资单位(投融资主体)、运营单位(运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和农业专家等意见。(3)对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指导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相关工作。(4)指导项目运营单位(运营主体)确定运营模式,建立多方受益的利益联结机制。(5)指导项目投融资单位(投融资主体)
10、拟订项目投融资方案。2.6项目立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做好项目谋划,确定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运营模式、拟订项目投融资方案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辖市农业农村局审批,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可研报告批复文件可作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立项、融资的依据。省辖市农业农村局应组织专家对县级可研报告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及时进行批复,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抄送本级有关金融机构、电力部门。省辖市农业农村局应对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的法人单位和运营单位(运营主体)资格进行合法性审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备案情况,建立项目库,跟踪调度
11、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对已开工建设且融资到位的项目,按备案时间顺序纳入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公布项目储备情况,并推送至金融机构、电力部门。3 ,运营3.1 有序发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和托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鼓励各地根据农民意愿,探索将土地折股量化、确股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或者引导农民以承包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粮食规模经营。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发展粮食生产。鼓励采取订单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引导有种植意愿的农户发展粮
12、食种植。对不参与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可在尊重农户意愿和保障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引导农户自愿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等方式,促进土地小块并大块,支持其发展订单农业等。参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适度规模化经营的经营单位,应购买农产品完全成本保险和农业规模化经营履约保险等,防范经营风险。3.2 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中心综合性服务作用,支持其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运营单位提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多方位供需保障。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鼓励各地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内探索建设市场化、专业化、全链条农业服务体系。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
13、组织提供智能配肥、农资直供、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生产服务。县级可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白名单信用评价制度,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优选若干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自主选择。3.3 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各地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内,推行符合国家政策、尊重农民意愿、多方受益的规模化运营模式,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经营单位+运营单位(运营主体)+投融资单位(投融资主体)”等可持续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保底+二次分红”等方式,提升联农带农能力。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托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采取“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
14、户”等形式,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3.4 提升示范区适度规模化经营效益鼓励各地以高标准农田示范区为基地,拉长粮食产业链条,发展粮食加工业,提高产出效益。支持地方政府围绕高标准农田示范区,规划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园。支持地方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动,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立产学研基地。鼓励中原农谷和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内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的推广应用,形成现代农业“平台+示范区”的发展乘数效应。土地适度规模化运营模式实施导图4 .投融资4.1 财政投入1 .1.1财政补助资金国家下达的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计划,高标准农田新建项
15、目优先向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倾斜。纳入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的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其财政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省财政每年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省级负担资金、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和财政贴息等。省辖市和县级依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3)第147号)明确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地方分担政策,按照省、市、县6:2:2分担比例落实市、县两级分担资金。省农业农村厅每年11月份统计省辖市落实分担资金情况。对未落实市级分担资金的,提出具体意见,由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省市财政年终结算办理。4 .12涉农项目资金县级可统筹地方公路建设、灌区改造、气象设施建设、耕地地力提升、
16、林业建设等涉农项目资金重点向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安排,发挥项目聚合效应。4.2 鬲虫资4.2.1 银行贷款项目投融资单位可通过使用银行贷款,筹措示范区建设资金。4.2.2 发行债券项目投融资单位可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筹措示范区建设资金。县级应强化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债券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4.2.3 融资还款项目投融资单位负责偿还示范区贷款或债券的本金和利息。4.2.4 省级支持政策省财政厅将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作为专项债券重点支持领域,指导推动市县持续加大项目谋划储备力度,足额满足县级申报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区专项债额度;探索设立专门激励引导资金,对项目储备足、资金绩效好的地区予以倾斜,最大限度发挥专项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