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社保经办服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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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社保经办服务指引一、总纲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规范市场主体歇业社保经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服务指引。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在办理歇业备案后,适用本社保经办服务指引。第三条市场主体进行歇业登记后,不继续缴纳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的,应及时完成职工社保减员信息登记。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2、保险。二、服务事项(-)社保减员第四条对于已参加社会保险、目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第五条用人单位可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社保减员。第六条网上办理减员无须提交材料,前台办理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和存有减员报盘数据的移动存储介质。(二)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第七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要求,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按时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3、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第十条网上办理缴费申报无须提交材料,如通过企业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需打印北京市XX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并签字后,持汇总表和报盘文件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三)未足额缴纳补缴第十一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若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发生欠费的单位需要办理月报补缴的,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或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直

4、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业务。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无需提交材料。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2011年7月前社会保险费的,需要行政部门审批材料。补缴2011年7月(含)后社会保险费,且补缴累计不超过3年的,需通过企业版软件打E3补缴明细表,并导出电子报盘文件后,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材料由社保后台审核办理或到窗口提交。第十五条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需要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第十六条原则上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不办理职工社保关系增员业务,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第十七条本服务指引相关内容由北京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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