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2023年第二批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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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发挥优秀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用典型案例推动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了2023年第二批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本报分两期刊发这些案例。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对某酒店行政处罚案【关键词】伪造证明文件;消防技术服务为造消防设施维保记录【基本案情】2023年7月5日,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在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机电公司在依法注册的执业人员数量不足的情况下,为大兴区某酒店提供消防技术服务。调查过程中,某机电公司称其没有为某酒店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也未制作消防设施维保记录。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消防设施维保记录上的印章与某机电公司的公

2、章不一致。通过调查,某酒店法定代表人段某供述了其为应付消防检查、逃避监管,私自刻制某机电公司印章、伪造消防设施维保记录的违法事实。此外,段某还主动交代了其以同样方式为其在通州区经营的另一家酒店伪造消防设施维保记录的事实。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与大兴区、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立案,对两家酒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了段某涉嫌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的相关线索材料。【处理结果】2023年8月12日,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大兴区涉案酒店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8月23日,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通州区涉案酒店依法从轻处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段某伪造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典型意义】自取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本案中,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对服务机构执业活动全流程监管发现违法线索,总队和支队相向检查、同向归集,综合运用询问查证、聘请鉴定等方式深入调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查清违法主体、主观目的和实施手段。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法定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4、本案办理中,消防救援机构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形成执法协作合力,对共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具有参考价值。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冶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关键词】钢铁企业;钢八条;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案情】2023年6月3日,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冶金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十六项违法行为,其中涉及钢铁企业八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简称钢八条)的违法行为共有三项:一、铸造车间吊运铁水的125吨铸造起重机超期未检验;二、1号、2号高炉炉顶润滑站和2号高炉炉顶液压站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三、修包间煤气管道末端吹扫介

5、质管道采用硬连接方式,停用后未断开。上述三项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涉及钢八条的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召集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确认后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按程序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该公司的部分作业场所进行了查封。【处理结果】2023年6月4日,武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九十九条和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6、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冶金有限公司的十六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法作出责令1号铸铁机、1号高炉作业场所停产停业和罚款12.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2023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了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其中提出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根据典型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应急管理部围绕工贸行业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确定了25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其中钢铁企业八项、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七项、粉尘涉爆企业六项、有限空间作业四项。本案对涉及钢八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进行查处,经法制审核、集体讨

7、论等程序,依法采取罚款、停产停业和查封等措施,对推动钢铁企业对标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按要求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具有积极意义。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对某矿业公司行政处罚案【关键词】以采代建;无证组织生产;从重处罚【基本案情】2023年6月8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矿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存在非法组织采矿行为。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该矿业公司非法采矿规模达到3.61万吨。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矿业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某矿业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按程序下

8、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处理结果】2023年9月3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某矿业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近年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事故频发,以采代建就是建设矿井典型的非法违法行为。在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中,强调对矿山违法盗采等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精准采取上限处罚等执法措施,确保打得准、打得狠、打出成效。本案中某矿业公司虽然并未将开采的矿石进行对外销售,但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仍然对某矿业公司

9、无证组织生产采矿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旨在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的作用,并督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打非治违的长效机制,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关键词】粉尘涉爆企业;粉尘六条;大数据分析【基本案情】2023年11月17日,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太仓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筛选重点执法对象时发现某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填报和管理信息异常,存在事故隐患的可能性较大,随即将该公司列入执法检查对象名单,并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及粉尘涉爆企业六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简称粉尘六条)及特种

10、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九项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粉尘六条的违法行为共有两项:一、正在使用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二、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上述两项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涉及粉尘六条的第二条和第六条。太仓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程序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干式除尘系统等设备,对其他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理结果】2023年12月16日,太仓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一百零三条第

11、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机械有限公司的九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26.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太仓市行政执法人员在本案中创新工作思路,采用大数据分析+系统对比的方式,由执法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安全风险进行采集,在太仓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中形成全域安全风险底数。行政执法人员登录系统,比对企业自主填报信息,精准确定执法检查对象,有效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江苏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开

12、展精准执法年为主线,聚焦全面提升执法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探索精准执法+优质服务”模式,在推动精准执法与守法经营良性互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浙江省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安全生产研究中心和某安全技术咨询服务部行政处罚案【关键词】安全评价机构造假;违规出租出借资质;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服务【基本案情】2023年下半年,浙江省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在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检查中陆续发现,某安全生产研究中心2019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出具的27份安全评价报告均存在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或重大疏漏等问题。其中,18份安全评价报告由某安全技术咨询服务部以某安全生产研究中心的名义出具,9份安全评

13、价报告由其他3家企业以某安全生产研究中心的名义出具。经查,某安全技术咨询服务部涉嫌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服务,2019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该服务部向某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润滑材料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提供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并以某安全生产研究中心的名义出具了安全评价报告,以每份评价报告1.5万元至3.8万元不等的价格收取安全评价费用,违法所得共计44.375万元。【处理结果】2023年10月21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某安全技术咨询服务部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该服务部违法所得44.375万元,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4、;对某安全生产研究中心违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他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3家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0.805万元,对3家企业分别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自2023年5月开始,应急管理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针对安全评价机构造假问题,特别是两虚假“(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出借(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问题,下

15、大力气集中解决,持续净化安全评价市场。本案是全国范围内对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起典型案例,有利于推动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高压监管态势,规范从业行为,严厉打击安全评价领域违法行为。同时,对从事安全评价和社会化服务的机构形成有力震慑,督促相关企业以案为鉴,增强守法意识。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应急管理局移送林某田、杨某江未经许可组织生产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关键词】未经许可组织生产烟花爆竹;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基本案情】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林某田、杨某江二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上栗县长平乡某烟花爆竹退出企业的厂房内生产烟花爆竹。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共查获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手雷35万余个,狗尾草48万余个以及高氯酸钾、硝酸钢、硫磺等烟花爆竹原材料约2.3吨。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对违法事实进行了取证,并联系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聘请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现场已混合的药物进行取样鉴定。经鉴定,现场已混合的药物为烟火药,数量为32.585公斤。【处理结果】上栗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初步认定林某田、杨某江未经许可组织生产烟花爆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林某田、杨某江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涉嫌危险作业罪。2023年9月27日,上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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