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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承诺书本经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知晓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现承诺:食品经营场所经营条件与取得该食品经营许可证时相同,未发生变化;如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本经营主体自愿接受相关法律处罚。承诺人:日期:相关法律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修正)第四十六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2、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市监办【2018】53号)许可审查监管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等情况。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置,并按照“处罚到人”的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处置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