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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城市加快推进信用承诺应用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有效衔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市场准入条件,切实降低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
2、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把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嵌入市场准入、政务服务等办事流程,实施事中事后分级分类监管,提升风险防控水平、监管效率和服务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一)适用对象本方案中的信用承诺是指市场主体根据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要求,或出于主动表示诚实守信的意愿,对自身遵信守法行为自愿接受监督并承担违约责任等作出承诺。信用承诺主体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曾作出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并被记入信用记录,以及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信用承诺制(信用修复型除外)。(二)使用范围本方案中
3、的信用承诺使用范围为: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权责范围内的有关政务服务事项、本市各行业组织权责范围内有关事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办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时,或依法实施“容缺受理”、“减证便民”等便利服务措施时,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作出信用承诺,并依法依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关行业组织在有关行业管理、监督和服务活动中开展信用承诺应用,并依法公开。(三)信用承诺的一般内容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2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3 .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等约定的义务。4 .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5 .所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6 .
4、在信用网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严重失信记录。7 .同意接受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8 .如违背承诺,自愿接受相关处罚及失信惩戒,并依法承担有关责任。9 .同意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10 .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其他承诺。(四)信用承诺的主要类型1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并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即:在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
5、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规定作出其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2,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在办理行政审批以及其他事项时,相关材料不齐备情况下,市场主体作出按规定补充材料的承诺,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先行受理。3 .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本行业内开展自律型信用承诺,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内或组织内自律承诺标准文本,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在行业协会商会网站上公示。4,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市场主体在自建网站和“信用中国(山西运城)”网站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包括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与质量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诚信经营、自愿遵守法定义务,以及承诺
6、生产产品的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5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级信用修复主管机关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对已依法依规整改并将诚实守信经营以及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等作出承诺。6 .其他类型信用承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需要,开展的其他类型信用承诺。7 用承诺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2。.二、总体目标和进度安排(一)总体目标各行业领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推进信用承诺应用。特别是在纳税服务、科研、卫生健康、注册登记、证明事项、项目承诺制、评优评先等领域重点推进。(二)具体进度安排1.梳理承诺事项。市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根据政务服务事
7、项清单以及行业管理职责,梳理可实施信用承诺的事项,形成本单位信用承诺事项目录,报送市信用办汇总。(2023年8月15日前完成)2,设立“信用承诺”专栏。在市级政务服务网站、信用网站、有关部门门户网站设立专栏。(2023年7月底前完成)3 .制定制度文件及标准模板。市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制定完成市级信用承诺工作细则、承诺应用措施清单等制度文件及信用承诺书标准模板,报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23年10月底前完成)4 制定信息归集统一格式。市信用办制定统一的信用承诺信息、践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守信激励信息、失信惩戒信息、信用承诺应用案例信息归集格式,并在“信用中国(山西运城)”网站“信用
8、承诺”专栏公示。有关单位可自行下载使用。(2023年年底前完成)5 .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快推进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逐步实现相关信息自动归集、公示、共享。(2023年10月前完成)三、重点任务(一)工作流程1.梳理承诺事项。市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根据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及行业管理职责,梳理可实施信用承诺的事项,形成本单位信用承诺事项目录,报送市信用办汇总形成市级信用承诺事项目录。2,编制承诺工作细则及标准模板。市级有关行政机关、行业组织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印发的联合奖惩备忘录、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办法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信用承诺工作细则
9、和承诺应用(奖惩)措施清单(包括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并根据本单位信用承诺事项目录,参考上述信用承诺类型,制定适用于相关承诺事项的信用承诺书标准模板。县级相关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参考使用市级工作细则、承诺应用(奖惩)措施以及信用承诺书标准模板;如确实有特定需要的,再另行制定。3作出信用承诺。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应指导行政相对人或会员在办理信用承诺事项时作出信用承诺,并告知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信用承诺书标准模板(可在政务大厅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或从有关网站下载使用)。信用承诺书签字盖章后交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电子扫描件在各级政务服务网站或有关部门网站、行业协会商会网站上公示。市场
10、主体可从有关网站下载信用承诺标准模板,主动表达诚信意愿,信用承诺书扫描件在有关网站依法公开。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可通过“信用中国(山西运城)”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强对承诺人资格的核查力度。4.对践诺行为的监管。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根据监管职责和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行业监管、验收等工作,对市场主体践诺行为进行监管。5实施激励或惩戒。对市场主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违背承诺以及违法违规等行为,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或有关行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并根据承诺应用措施清单采取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措施
11、。6.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对于因违背承诺被列入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市场主体对通过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依法依规向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对于非公示网站原因造成的,由认定部门进行核实。公示网站依照认定部门出具的是否更正的书面反馈意见,维持、修改或者撤下公示信息。(二)信息归集与公示在各级政务服务网站、信用运城网站及部门网站设立“信用承诺”专栏,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制度相关文件
12、及信息,并不断优化信息在线提交、归集、公示等功能,提供信用承诺信息查询服务,便于社会监督。1 .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信用承诺事项、信用承诺工作细则、承诺应用措施清单以及信用承诺书标准模板应在各级政务服务网站、部门网站或行业协会商会网站上公示,同时报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汇总形成全市信用承诺制度文件,在“信用中国(山西运城)”网站“信用承诺”专栏公示。2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将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实施检查、监管的结果及奖惩措施等,在决定生效(或结果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归集的统一格式形成信用承诺信息、践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守信激励信息、失信惩戒信息等,归集至市
13、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予以公开。县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产生的上述信息统一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并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 .上述信息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况,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更新公示,同时协调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同步更新。(三)应用场景1.绿色通道。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或行业管理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守信激励对象、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情况实施“绿色通道”或“容缺受理”等惠企便民服务措施,加快办理进度。2,分类监管。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
14、织应将市场主体践诺情况作为其信用等级评定、实施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监督活动,对作出并遵守信用承诺的市场主体减少现场监管频次,降低“双随机”抽查比率,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不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惩戒。3 .扶持政策。将市场主体是否作出并遵守信用承诺作为给予扶持政策、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因素。同等条件下,作出并遵守信用承诺的市场主体优先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在有关领域优先给予公共服务便利。4 .信用修复。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经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认可后,作出信用修复承诺
15、。信用修复承诺是信用修复的重要条件。5 .其他应用。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或有关行业组织结合工作实际,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信用承诺的应用。四、保障措施(一)明确责任。市信用办负责指导、统筹、协调全市信用承诺应用工作,县级信用办负责指导、统筹、协调本辖区内信用承诺应用工作。市级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建立完善全市相关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并推动本领域、指导县级有关行政机关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行政机关是建立、实施信用承诺制的责任主体。(二)加强信息报送。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或有关行业组织应按要求及时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信用承诺相关信息,并适时总结信用承诺制应用的典型案例,形成信用承诺应
16、用案例信息报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信息依法公开。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强化创新意识。信用承诺应用是一项创新工作,不限定应用场景,不限定工作流程,不限定承诺书内容。各级有关行政机关要深刻领会精神内涵,结合实际工作灵活运用,参考本方案内容自行组合形成适用于本领域承诺事项的工作机制,可在整个承诺事项中、也可在承诺事项的某个环节应用。(五)监督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信用承诺管理、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进行监督,有权向有关监管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开展信用承诺应用工作的市县或部门,要在本级政务服务网站或部门网站公开承诺事项监督举报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