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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设备物资报废处理办法为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尽力挖掘设备物资的潜力,提高物资管理效益,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主管部门设备处主要负责设备物资的报废处理工作。第二条设备物资报废范围本办法所指定的设备物资包括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部门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一)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一般设备1520年),元器件已陈旧,丧失效能,确实不能使用,且不易改装使用者。(二)使用年限较长,安全无保证,可能造成危险并不易修复者。(三)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应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者。(四)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益低,
2、属淘汰之列或国家禁止使用者。(五)腐蚀过甚,绝缘老化,磁路失效,严重丧失精度性能,且无法修复者。(六)因事故或其他原因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者。(七)设备物资已损坏,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等同或接近同类新设备物资单价三分之一者。(八)丢失设备物资不属报废范围,丢失或损坏仪器设备物资者,按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办理赔偿事宜。第三条设备物资报废的技术鉴定。审批程序及范围(一)在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非固定资产的物资报废由使用单位负责。低值耐用品领用时以旧换新,废旧者由仓库统一收回集中存放,由设备处负责申请报废。(二)使用单位对需要报废的设备物资,要详细填写报废申请单,报设备处。(三)设备处组织有
3、关人员协同使用单位专业人员,对报废设备逐一进行审核、鉴定。(四)履行报批手续,低值易耗品、耐用品视情况每学期报废一次或两次,其他设备原则上一学期集中报废一次,由设备处组织人员鉴定完毕报校长审批,后经董事长审批。设备处留底备案。(五)批准报废的设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办理销帐手续,设备处负责上报集团审计力、。(六)经鉴定不属报废范围的,根据鉴定意见处理。或进行维修,或进行调剂,或留原单位使用,或申请处理。第四条 报废物资的处理办法(一)设备物资报废后,由设备处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统一安排,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二)对报废物资设备的可用部分或零配件,各单位可选用,但要登记、记账。第五条 废旧设备物资处理后收回资金,交学校财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