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集体经济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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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集体经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所有村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界定、股权设置等程序,在县农业农村局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代表全体成员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法开展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

2、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资金监督管理与收益分配等经济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村民委员会不再代行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第四条县农业农村、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

3、监督。县纪委监委、组织、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合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规范化、高效化运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成员对本组织集体资产负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义务。农村基层党组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第二章资产范围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

4、、牲畜、林木、果树、电力设施、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公益设施;(三)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投劳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股份、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和相应的增值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捐赠和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无形资产;(A)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含脱贫攻坚期间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5、中,确权量化到村的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第六条除依法征收土地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第七条村级集体资产属全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其所有权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属于组级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共同所有。不同所有者之间,应当明晰产权,禁止平调。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集体土地、林地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以及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水务等法律、法规执行。第三章资产管理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一)农用地的发包;(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出租、转租、出让、转让、出售、拍卖、抵押

6、等;(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转租、出让、转让、出资等;(四)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及补偿、征用及补偿;(五)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变更;(六)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处置(报废、变卖、转让、移交);(七)农村集体公共设施项目建设;(A)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的维护、维修、保养、保护等;(九)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使用。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年度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和定期报告等管理制度。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并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

7、化情况,按年度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账、账实、账证、账表“四相符”,定期上报清查结果。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折旧费。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地点。应当公开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包括:(一)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情况,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二)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使用情况;(S)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以招标方式发包、租赁集体资产等经营情况,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收益情况;(四)集体资产的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

8、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情况;(五)宅基地的分配情况;(六)财务计划、经营损益、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等情况;(七)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以及其他资助、捐赠等情况;(A)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资产与财务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在实行资产重组等涉及产权变更时,应当尊重成员的意愿,按本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的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的拍卖应公开竞标,不得暗箱操作,不搞人情转让,严格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灭失依法需要登记

9、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第十四条因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因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包括解散)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愿。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第四章资产经营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

10、资经营方案应进行科学论证,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二)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S)购置或者处分重大固定资产;(四)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五)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六)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七)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可以预留用于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资金。发包、出租集体资产应当履行民主程序,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确保合理确定承

11、包费、租赁费和折旧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集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一)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二)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三)拍卖、转让集体资产的;(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设的;(五)以集体资产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备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履行项目风险评估程序,制定经营方案,

12、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和经营目标,建立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等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竞价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一般以本届集体经济组织任期为限,最长不超过5年,下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要求其提供经济担保。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与合作方签订经营合同,明确资产份额,约定各方的

13、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确权登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属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其收益重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闲置、空置的集体资产加强管理,及时盘活利用。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合同的签署人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责任负责。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村信用社),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因特殊业

14、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并根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规定和要求,委托镇(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财中心”)或者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财务核算、财务会计档案保管和集体经济统计等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得与村级其他组织财务混同核算。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第二十八条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

15、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用途和既定使用方案,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弥补办公经费、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村干部报酬及个人补贴等方面。第二十九条利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开展集体经营项目所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向全体成员分红、项目发展、公益事业、帮困救济等方面,分配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执行。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村集体征地补偿收入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养老保险和公益事业等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第六章债权债务管理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强化债权债务管理,建立

16、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债权债务的清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第三十一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农村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确需出借的,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借款额度的审批按照镇(街道)农财中心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执行,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第三十二条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代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债权追收。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通过挂号信、公告送达等合法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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