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防治水分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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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水分区管理制度根据煤炭工业厅关于全面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煤矿防治水安全管理,全面提升矿井防治水工作水平和水害治理能力,特制定本制度。第1条 按要求定期编制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由矿井审核后报告集团公司初审,集团公司审查后报山西焦煤评审批复。第2条 全井田必须进行合理分区,不得出现空白区。第3条 必须将分区论证报告审定的“三区”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生产用图上,用不同颜色表示可采区(绿色线框)、缓采区(黄色线框)和禁采区(红色线框)。第4条 必须严格按照分区分别修订煤矿防治水措施,作为生产衔接、安全管理的基础。第5条 矿井“三区”

2、范围、防治措施发生变化和经采掘工程验证分区划分依据资料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的,要及时重新修订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并按程序上报审核,未经同意的不得变更“三区”范围。第6条 现有采掘等作业必须位于“可采区”范围,“可采区”要满足煤矿生产衔接需要,最低不得低于3年开采服务期。因采煤工艺、地质条件或防治水措施发生较大变化,达不到“可采区”标准的,应通过相关程序转为“缓采区”或“禁采区”管理。第7条 “禁采区”与“可采区”、“缓采区”之间,必须同时落实管理措施和防隔水煤柱、防水闸门等物理隔离措施,实施有效隔离,在所有通往划定的“缓采区”的巷口处,必须悬挂警示标志,除瓦检、通风、排水、安监以及实施勘

3、查治理工程作业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禁止进入。每月对隔离位置进行巡查一次。第8条 “缓采区”经上级部门批准进行勘查治理作业时,应制订作业计划、明确作业人员和安全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实施。第9条 “禁采区”经隔离后不得安排任何井下作业行为、任何人员不得进入。第10条 “可采区”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强化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要求,遵循“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程序。第11条 必须根据审定的分区管理论证报告提出的勘查治理项目和计划,及时修订煤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勘查治理工程要求配套专项资金,加强缓采区勘查治理工程管理,满足煤矿生产需要。第12条 作业地点超出审定的“可采区”范围的,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落实安全隔离措施;“缓采区”不得以勘查为名进行采掘作业,无关人员严禁进入;“禁采区”严禁任何人员进入或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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