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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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是阳光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简称阳光青志协。第二条本会是由志愿、无偿为社会提供志愿者服务的各界爱心人士组成并经阳光县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共青团阳光县委管理。第三条本会宗旨是“爱心奉献阳光,真情温暖人心”,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不为名利,以人为本,关注和帮助弱势群体,共建文明和谐阳光。第四条本组织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
2、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第五条本组织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共青团阳光县委员会是本会的主管单位,阳光县民政局对本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会工作地点是阳光县老县委;本会主要活动地域为阳光县行政区域。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包括:(一)调查了解社会贫困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贫困人群的关心与帮助。(二)组织会员利用业余时间,向社会提供无偿、公益服务。1组织人员参与扶贫、帮困、助残、失学儿童结对帮扶等活动;2 .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场所,为老、孤、残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各项活
3、动。3 .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等志愿性公益活动。4 .在确保安全及可行的情况下,对社会突发、灾难事件的人道救助。5 .与支持公益事业的基金会、企业、政府、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各项公益活动。6 .开展县内外地区的志愿者工作交流与合作。7 .社区服务,专业化社工服务活动。8 .其他公益活动。(三)积极完成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志愿服务工作。(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团体会员是指10人以上从事志愿服务的团体,承认本
4、会章程,经所属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三)具有奉献精神,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四)年满18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五)从事志愿活动时不会干扰家庭和事业。(六)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养,不为谋求物质报酬、不受个人利益驱使、不因法律强制或他人强迫,自愿为帮助他人而无偿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甚至财力。第十条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一)参与志愿活动累计时间在20个小时(含)以上的。(二)申请人如实填写入会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证件;(三)本会进行资料和资
5、格审核,资料档案实行保密管理制度;(四)本会进行入会培训后发给志愿者服务证件等。(五)成为正式会员需缴纳会费100元的。(用于购买志愿者服装,制作证件等,剩余全部打入协会帐号)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申请组织开展活动的权利);(-)向本协会推荐新成员的权利;(三)参加本会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四)要求获得志愿者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五)请求本会的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六)对本协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七)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的帮助和服务。(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
6、行本会决议;(二)对本人推荐加入本团体的会员进行指导与监督。(三)尊重志愿者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者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志愿者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四)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五)参加本协会安排的服务上岗与培训;(六)不得以志愿者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志愿服务原则的活动;(七)团体会员应每年向本会报告工作。(八)宣传协会的宗旨,维护协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协会的社会影响。第十三条本协会会员一律平等,每位会员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志愿者服务证等,本会在4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会员连续1年内不参
7、加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志愿者服务证等公告作废,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第十五条(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阳光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告,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组织可考虑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一)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二)利用本组织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组织宗旨的活动;(三)从事分裂社团、影响协会团结、挑拨离间、拉帮结派和私立小团伙的活动;(四)其他违反组织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如有以上的行为的,经阳光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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