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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领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心得体会为做好黄河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准确把握立法要旨,增强各级人民法院法律贯彻落实工作的针对性靶向性实效性,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基本原则、裁判思路以及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方向等内容。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近年来,在各方不懈努力下,黄河生态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一一黄土高原变绿,黄河变清,2023年黄河干流首次全线达到类水质。但黄河流域生态脆弱、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严重等情况
2、依然严峻。为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我国制定并实施了黄河保护法,在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提供了强有力保障,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在法治轨道上扎实服务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供了制度支撑。黄河流域最大的问题是生态脆弱。无论是黄河上游的高原冰川、草原草甸和三江源、祁连山,还是中游的黄土高原,或者下游的黄河三角洲等,都极易发生退化,恢复难度极大且过程缓慢。这就需要加大重点区域特别是生态敏感脆弱区的保护力度。为此,意见提出,加大对黄河源头和水源涵养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脆弱区的司法保护力度。可以说,这抓住了黄河生态保护的“牛鼻子”。对于生态保护而言,
3、“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是最有效手段。在目前的制度背景下,法院可以通过适用预防性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禁止令等手段,来践行“预防原则”。不过现实中,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很难修复,加之司法本身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法院即便让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但想要完全恢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有时并不现实,这就需要采取一些替代性修复措施,以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此前,已有不少法院在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方式。例如,在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就采用了以技改资金折抵第二期环境治理修复费用和由涉事化工企业购买环境责任险折抵
4、环境修复治理费用的方式,不仅最大限度地修复生态环境,而且积极助力企业绿色转型。此次意见明确指出,持续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探索创新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司法措施;科学合理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等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这无疑有助于实现“预防一保护一惩罚一修复”的完整闭环,也将更好指引各地法院进一步探索生态修复方式。也要看到,黄河流域横跨多个省份,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案件由不同省份的司法机关管辖。地域不同,可能会出现司法标准适用不同的情况。此前,已有部分省市对全省环资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与省政府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多个省区高院共同签署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此次,意见提出,各级法院要因地制宜推进以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机制。同时,提出打造畅通高效的内外协同机制,积极开展行政与司法协同合作。明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方向,将有利于凝聚工作合力,对于形成与流域一体化保护相适应的环境司法体制具有积极意义,从而更有效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凝心聚力,久久为功。司法机关在黄河生态保护领域责任重大,也大有可为。期待各级法院能够更加积极作为,攻坚克难,坚持能动司法,推动黄河保护法更好落地,助力黄河保护“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