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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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2023年,我市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AQ1达标率)达到97.5%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3.2微克/立方米(ug?)以下,无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各县(区)主要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详见附件。二、重点工作(一)开展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1 .推动“绿岛”项目建设。统筹推进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业集群

2、“绿岛”项目建设;推进建设银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银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银喷车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2 .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2023年底前,IH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光伏等绿色能源供应。扩大天然气供应规模,不断提高天然气运输和储备能力。(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 .持续推动清洁低碳交通转型。落实省推进多式联

3、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工加快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3年底前,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要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鼓励加快规划建设加氢站。(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河源供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采用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措施,推动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车。(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依规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市交通运输局、河源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减排行动4 .推进重点工业领域深度治理。持续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加快推动短流程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强化已完成超

4、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监管。全面开展水泥行业、钢压延加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按照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组织水泥(熟料)制造企业、独立粉磨站及钢压延加工企业制定改造路线图和时间表,2023年6月20日前有关县(区)将改造计划上报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现有垃圾焚烧发电厂、玻璃行业和砖瓦行业实施深度治理。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厂按照氮氧化物(NOx)小时和日均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20毫克/立方米(mgm3)和100mgm3,玻璃企业按照NOx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200mg?的限值开展深度治理。深度治理完成后明显稳定优于国家和省排放限值要求的,可以

5、申请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2023年6月20日前将改造计划上报至市生态环境局。全市35蒸吨/小时(th)以上燃煤锅炉和自备电厂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燃气锅炉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河府(2023)44号)的要求有序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参照国内最严标准,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协商减排,其中尚未确定减排潜力的企业应在2023年6月20日前确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应用。应用涂装工艺的工业企业要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新改扩建的出版物印刷类

6、项目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油墨。皮鞋制造、家具制造类项目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要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胶粘剂,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每年3月、7月各开展一次现场帮扶指导工作,督促涉VOCs重点企业分别在帮扶指导期间完成一轮次以上活性炭更换,指导VOCs重点企业提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管理水平。全面开展涉VOCs储罐排查整治。按照国家合成树脂、制药等

7、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开展涉VOCs储罐排查,建立储罐整治清单,制定整治方案。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下次检维修期间完成整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快完成已发现涉VOCs问题整治。加强对化工企业和储油库的受控储罐附件泄漏、罐车油气回收管线泄漏浓度超标、储罐无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泄漏检测与修复(1DAR)未按规定实施以及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运行不正常、设备与管线组件油气泄漏等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重点污染源监测监管。推动年销售汽油量大于(含)2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5 .完善基于环境绩效的分级管控制度。全面落实涉VoCS企业分级管控措施。2023年底前,完成VOCs年排放量3吨以上的企业分级划定。强化B级、C级企业管控,指导C级及有条件的B级企业对照国家和省治理指引编制VOCs深度治理手册并开展治理,推动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清单(2023年版)中C级企业于2023年底前改造升级为B或A级,B级企业可申请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治理,以达到A级标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6 .清理整治低效治理设施。加大对采用低效NOx治理工艺设备的排查整治力度,2023年6月底前,要完成一轮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

9、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的排查抽测,建立企业台账,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开展整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严格限制新改扩建项目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对低效VOCs治理设施开展排查,对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单位,督促其更换或升级改造。2023年底前,完成第一批低效VOCs治理设施改造升级,并在省固定源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应用平台上更新改造升级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7 .强化移动源污染排放控制。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

10、查,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自诊断系统(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继续完善“天、地、车、人”系统。持续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建设,按要求组织开展设备校准和检查,提高数据质量,及时将数据上传到省遥感监测平台,2023年底前,柴油车遥感监测覆盖率要达到56%以上。推动建设重型柴油车OBD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实现省市两级数据共享。(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黑烟车限行区政策。完善黑烟车电子抓拍处罚工作机制,继续推行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11、门实施处罚的执法模式。生态环境部门采用黑烟车电子抓拍等方式取得的监测数据、视频、照片等证据要及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林格曼黑度指标超标的情形,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依法责令限期维修,形成闭环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入户检查。按照省用车大户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指导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建立和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组织对遥感监测超标率10%以上的重点用车大户开展入户检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促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健康发展。推动实施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项目,推进机动车排放检

12、验和维护示范站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异地年检车辆占比高、检验结果数据异常的检验机构,严厉打击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机制。持续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重点核验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编码登记、在线监控联网等,对部分机械进行排放测试,重点查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

13、消除冒黑烟现象。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定位系统,并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平台联网。鼓励依据排放标准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提高岸电使用率。协同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和岸电设施改造,提高船舶岸电使用率。(市交通运输局、河源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在每年3月、7月,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各开展一轮次油气回收治理效果检验检测,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强化成品油行业整治。严格落实成品油生产经营准入标

14、准。依法打击走私油品行为,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以及流动加油罐车。(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河源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油品销售环节质量的抽查,依法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强化使用环节油品质量抽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8 .提升面源精细化管控水平。按照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做好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管控。督导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措施。边界设置硬质、连续密闭的围挡或者围墙,顶部设置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设施,确保车辆出场时车轮

15、、车身清洗干净,不带泥上路,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需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公路、市政道路和市政工程扬尘管控。督导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路面开挖施工后,及时回填和硬化。(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公路事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物料运输扬尘管控。督导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市公安局、市

16、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市政道路的清扫保洁,城市主干道路采用高压清洗等机械化清扫作业,其他道路以及露天公共场所推行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对市中心城区增加洒水、冲洗频次,增加道路湿润度,必要时开展喷雾作业。(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强化对市中心城区砂石采(堆)场、加工场(厂)、搅拌站、矿山等扬尘污染的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对渣堆、料堆、灰堆及裸露土地降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秸秆粉碎还田、收储作为饲料等综合利用方式的推广力度,提高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中心城区范围内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管控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巡查专班落实专人,严格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网格化巡查监管机制。(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林区烟火防控,严禁野外违规用火,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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