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职业技术学院职工因公借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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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职业技术学院职工因公借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教职工借款的管理,强化会计监督,规范教职工借款行为,保障学院资金的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借款原则:一借一清,按期归还,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第二条借款对象: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签订有聘用合同的自聘人员。第三条借款范围: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学院统一安排的师资培训、专业实习等确需从学院借款办理的业务。第四条资金来源:借款应根据其用途在借款部门相应经费中列支,待报销后多退少补。若部门经费已超支,原则上不得借款。第五条借款期限:职工因公借款最长不得超过9

2、0天,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借款期限的,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续借手续。第六条借款的审批1、每笔1万元以下的因公借款,须经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院领导审批。2、每笔1万一5万元的因公借款,须经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审批。3、每笔5万元以上的因公借款,须经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由院长审批。第七条借款办理流程1、借款人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借款单,认真、准确、清楚、完整地填写借款单,并附相应借款依据,对于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借款单,计划财务处不予办理借款手续。2、符合借款规定的借款申请按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送审批人签字。3、在完成所有借款审批签

3、字后,携相关会议通知、出差审批单等附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领款手续。4、业务完成后由借款人及时按经费报销审批权限与流程办理报销手续,冲销借款。第八条借款人办完借款手续后,由计划财务处、借款人所在部门和审批人对借款的使用、安全、报账及归还共同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借款严禁宽打窄用及无计划借款,借款人应严格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原有借款未核销冲账,原则上不得再发生借款行为。即同一人的借款不得超过两笔,如因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同意后方可再次办理借款。第十一条计划财务处应当定期清理职工借款,对逾期未还者,通知当事人和所在部门。当事人自接到通知后无故拖欠一周不还,计划财务处将直接从当事人当月税后工资中扣除,直到结清借款为止。第十二条借款人调离或退休前必须归还所有借款。第十三条学院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职工借款的管理,并有义务和责任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职工借款的催收工作。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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