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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盐人社察理告字2023第24盐城市枫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你单位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以下问题: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职工梁海根2019年12月份至2023年1月份工资,共人民币12000元,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16日报纸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盐人社察询字2023)第200220号)和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盐人社察证字2023第200220号);于2023年5月19日报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盐
2、人社察令字2023第62号),明确要求在收到该指令书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职工梁海根2019年12月份至2023年1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12000元,你单位逾期未支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
3、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三)(四)”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支付职工梁海根2019年12月份至2023年1月份工资12000元,加付应付工资数额50%的赔偿金6000元,合计人民币18000元。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理告知书5日内向我局书面或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另,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地址:盐城市城南新区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4号楼1300邮编:224002联系人:季瑁林电话: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