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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目录前言2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2(-)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2(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2二、对准确定义消费者概念的思考3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4四、当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6(-)权利保护范围过窄6(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6()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7(四)赔偿主体欠明,消费者权利难以落实7五、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7(-)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再发展7(二)从立法上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8()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9(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
2、径9六、总结10参考文献H前言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在2013年通过,并一直实施至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有8章36条目,对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规制经营者行为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及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市场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在国际消费者权益运动的带动下,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司从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仍然屡屡受到损害,这说明我国当下应当开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研究,促进我国法律能够更加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WTO和网络经济的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发展过程中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本文旨在分析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3、现状。根据国外的经验,我们提出了一些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建议,例如重新定义消费者的观念,扩大消费者权益和扩大赔偿范围,以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在某一特定商品的经济和社会制度中进行某一特定消费行为和进行某一特定消费过程的权利的总和。与此同时,随着社区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需求也在增加。合法性的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越来越重视保护消费者权利,特别是在以下领域:(-)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体现在消费者运动中。消费运动的历史时期正处
4、于西方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由此引发了消费运动,并以全球性的运动形式蔓延到世界各国。189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是第一个引起消费者兴趣的组织。1898年,美国创立了第一个全球消费者协会。国际消费者组织自I960年起成立。IOCU的宗旨是为来自世界各地的消费者提供保护他们权益的活动。它的工作包括收集和传播有关消费者保护的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权益教育,举办关于消费者权益和援助的国际研讨会,并将其提供给欠发达地区的消费者。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和非政治性组织。(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4年12月,总理批准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成立。这一回合是由省、市和省组成的各级消费团体建立起来的。1987年9
5、月,中国消费者公司成为国际消费者组织成员。消费者保护在2001年加入世界卫生组织后出现了增加。开发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民权组织“3.15”这个活动仍在继续,并具有法律上的认识,以及消费者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能力。二、对准确定义消费者概念的思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乙法条中使用了“为了需要”句子结构来给消费者做出定义,因此传统理论就主张消费者的概念是通过购物行为来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的自然人。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歧义,并非为日常消费而是出于其他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不属于消费者类别,因此不应受到“消费者权利法”
6、的保护,这反映了对判例法“了解假冒产品”的误解。而购买假冒产品“通常由于主观主张不一致而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无视“假冒和销售假冒产品”的爆发。这适用于处于劣势的消费者是非常不利的。消费者的概念如何进行定义?笔者认为应该基于立法目的和现实需要综合2个方面来综合考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的立法意图就是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权益进行保护;最近几年,我国消费市场中假冒伪劣的现象不断出现,消费者们难以躲避,让执法者力不从心。在当下的背景下,众多消费者表示需要依靠“重典”来重新整顿市场风气和规范市场行为。所以,非常有必要对消费者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解释。为了解决上述理论问题,一些学者建议这样来定义消
7、费者:“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尽管该定义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将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借口以规避法律和规避制裁。一些学者也支持借鉴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即“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人社会成员”。但是,可以发现,由于个人目的很多,这个定义过于宽泛。从消费角度看,既有生活消费,也有生产消费。它实际上是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合同法在监管中的运用不应违背公平原则,应为当事人一方提供特殊的法律保护。有研究者提出了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是指为满足非生产性消费需求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获得服务的自然人。我同意后者。这消除了生产和消费的目的,将所有具有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保
8、护框架内,从而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范围,消除了判例法的混乱。比如,住房消费、医疗服务消费、交通旅游消费、金融保险公司消费等新兴行业的消费者也可以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这样更有利于合法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我们完善消费者保护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距离越来越近。经济全球化正逐步向我们走来。经济全球化的特点是逐步消除各国生产力自由流动的各种障碍。经济全球化意味着商品和服务将加速商品和服务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这无疑将使消费者受益。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将面临来自世界经济的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
9、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是市场监管的两大难题。消费者权益法的修改完善,将对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二)、完善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使消费者权益合法化、扩大化。世界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增多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息息相关。当然,消费者权益法不仅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也包括分散在民法、经济、行政、刑法、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或规定,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我们知道,法律的目的之一是确立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权利。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中赋予了消费者的9个基本权利。同时我国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3年)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增加了消费者权利。新的消费者权
10、利如下:目前,中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需要,强调以下权利:(1)选择权。选择的权利是消费者行为和生活自主权的法律保障,是实现消费者愿望的基本保障。(2)公平谈判的权利。首先,消费者有权享有公平的烫易条件,如质量保证、合理的价格和准确的措施;其次,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的强制交易。(3)安全权利。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建议,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实物安全和所有权的要求。第一个问题涉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利,即消费者因犯罪而享有生命和健康的权利。第二,财产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保护其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4)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避免盲目购买和使用商品和服务造成损害的法律保障。(5)申诉权
11、。有权向消费者索赔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当其权利和利益受到操盘,以便能够修复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这不仅是消费者享有充分的赔偿,而且对于惩罚的欺诈活动的专业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赔偿条款充分反映了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6)受尊重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尊重个人尊严和民族习俗。尊重的权利以尊重消费者的人的尊严为中心,严厉打击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这些少数权利表明,中国越来越重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根据自身国情和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制定了一个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合作下取得的若干法律和条例,使得我国能够拥有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以保护消费者的
12、权益。(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从法律的制定、修改、完善和废止来看,每一部法律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规律。随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断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立法应运而生,这符合人权法律保护程序的悠久历史。现行消费者权益法颁布实施15年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改革时期。当时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得很详细,规则也不是很详细。因此,它不适合今天的许多场合,这可以从以下结果中反映出来。1、立法不完善。比如,在我国实体法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界定非常不明确,由此引发了“明知是假”消费者现象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争议;同时,我国现行的
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对“召回”作出规定制度上,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可能性,在法律上存在着许多缺陷,如法律缺陷、间接损失赔偿等。但在诉讼法中,我国法律没有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程序,消费者在立案、举证环节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现行法律规定解决消费纠纷的成本过高,而对于我国消费市场较为常见的小额消费纠纷,法律也没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投诉解决机制。2、体系不健全。我国不仅要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托,而且要构建一个以民法、行政法、刑法为协调补充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市场经济立法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所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都需要在这一宗旨和原则的指引下进行,与之没有矛盾。然而,现行的许多消费
14、者保护法都是由政府部门起草制定的,政企不分。因此,我国现行法律中有许多违反公平原则、保护垄断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如电力法、邮政法。因此,在加强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需要找出并废除我国现行法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最终帮助我国逐步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四、当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权利保护范围过窄毫无疑问,消费者和运营商一直处于弱势。因此,为了促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等贸易,国家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这体现在法律规定中。国家批准这项立法。它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对经营者的行为施加一定的约束,强调经营者的义务和规则,突出消费者的权利和规则,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
15、法律还需要涵盖特殊的消费者保护:换句话说,在发生冲突或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法律法规对商业活动中的消费者权利和贸易商的义务的定义,使消费者能够享受其在消费者活动中的所有权利,并改变其相对于贸易商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利是实施消费者保护的基础和前提。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能够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营销方法的改变,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现有的权利不能再用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最重要的是消费者隐私。虽然隐私权受民法保护,但个人信息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消费者事务中,经营者披露消费者隐私以获取未经授权的利润并不
16、鲜见。因此,扩大消费者权益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是必然的。(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行政保护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现行的政策保护消费者权益法,主要指在第28条:有关行政部门听消费者的意见和民间社会组织对经营者的商业行为和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并立即审议这些问题。第三十四条消费者与经管者因消费原因发生用人单位权益纠纷的,可以向本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第五十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依照规定执行刑事管辖和处罚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工商部将实施一定的制裁。本细则明确了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调解和解决消费纠纷、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的三大行政职能。它们还体现了政府领导下的行政保护框架,一个部门为主体,多个部门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