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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高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水平,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收听收视需求为主要目的,由广播电视机构提供的公共设施服务、节目内容服务、便民维修服务和智慧广电应用服务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机构包括播出机构、传输覆盖机构、监测监管机构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包括各级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和网络视
2、听机构等。第四条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和审美趣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第五条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标准化建设为引领、均等化享有为基础、智慧化发展为方向、多元化供给为动力、制度化保障为根本,不断增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提供、保障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公共设施服务第七条广播电视公共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建筑物、场地、设备以及附属设施,包括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
3、、无线传输覆盖网(无线发射台、转播台、中短波台、卫星地球站等)、有线传输覆盖网、应急广播设施、监测监管设施等。广播电视公共设施主要提供信号服务、播出服务。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公共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省级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广播电视公共设施的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第九条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分发、覆盖、监测监管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以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保障安全稳定运行。第十条省属中波台提供中央、省级中波广播节目。省属短波台提供省级短波广播节目
4、。县级以上无线发射台和具备条件的乡镇转播台,提供中央、省、州(市)、县(已开办节目的)四级地面数字电视和调频广播等节目。鼓励具备条件的中波台、发射台代播基本要求以外的中央、省、州(市)级广播电视节目。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福利院、医院、学校等有收视需求且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设置地面数字电视集中收看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收看设备,保障相关群体的基本收视权益。鼓励采用政府补贴、市场零售等方式,推动直播卫星高清机顶盒普及。第十二条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分级建有应急广播平台。纵向上,上下级平台之间贯通;横向上,与本级宣传、应急管理、地震、气象等部门和相关广播电视机构互联互通。少数民族
5、地区的应急广播平台,应具备民族语言制作、播发能力。第十三条农村应急广播终端应当覆盖行政村和20户以上自然村,以及灾害事故多发易发地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防灾避险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等。城市应急广播系统应当逐步实现与机场、汽(火)车站、地铁站、校园、公园、大型社区等人员密集区域的公共广播系统对接。具备条件的热点景区、口岸(通道)、抵边警务室、高速公路隧道、特大桥梁、涵洞、公共广场、公共地下空间等重点区域,应部署应急广播终端。第三章节目内容服务第十四条节目内容服务是指广播电视机构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而提供的新闻节目、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和网络微短剧、短视频、微电影等。第十五条广播电视播出
6、机构必须把新闻宣传放在首位,大力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主题宣传、政策宣传、形势宣传、典型宣传、成就宣传,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加强道德建设类、文化类节目及经济、科教法治、乡村振兴、禁毒防艾、防灾减灾、节能环保、卫生防疫、国防教育、生活服务等公益类节目创作生产播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为妇女儿童、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节目服务。第十七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广泛深入宣传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省、州
7、(市)级电视台应当开设手语新闻节目,并使用国家通用手语,鼓励为重点节目栏目加配字幕。利用财政资金建立的网络视听平台,应当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第十八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应急广播服务应急管理、政策宣传、社会治理和基层群众作用,建立健全平战结合宣传机制,实现村村寨寨广播响。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播出、传送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播放公益广告、公益性宣传片等,并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设置开机画面。第二十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采取评奖评优、资金扶持等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公益类节目创作生产播出,提升各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质量。第二十一条省
8、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搭建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共享平台,汇聚公益性节目资源,建立联策联制联播机制、优秀节目评价标准和配套奖励制度,推动节目栏目创新创优,实现精准优质供给。第二十二条有线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OTT)经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补贴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等群体和敬老院、福利院等公益机构实行收费减免。第四章便民维修服务第二十三条便民维修服务是指为保障人民群众正常收听收视而开展的广播电视公共设施和用户设备维修服务,维修对象包括无线覆盖、应急广播设施和村村通、户户通、地面数字电视接收设备,以及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OTT)用户设备
9、等。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级有机构管理、乡镇有网点支撑、村组有人员代办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网络,实现基层有网点、报修有渠道、服务有记录、收费有标准、办结有时限、用户有评价、日常有监管、运行有规范、绩效有考核、经费有保障。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应当设立广电服务窗口,放置全省统一的广电报修二维码,引导帮助群众扫码报修。广电服务窗口无法单独设立的,可与其他业务合并设立,应有明显标识。第二十六条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委托具备广播电视维修服务能力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社会组织和机构,建立有营业执照、实体店面、维修人员、备品备件的市场维修网点,提供设备维修和设施巡
10、检等服务。第二十七条相关运营商应当提供有线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OTT)设备维修服务,配合做好客服系统与广电报修系统对接,自觉接受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合理确定广播电视维修服务免费项目、收费项目及要求,按照规定对特殊群体和公益机构实施减免,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可持续性。第二十九条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做好面向群众的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市场维修主体的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应用。第三十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监督便民维修服务开展情况,运用
11、云南省基层广电公共服务运维信息化系统,掌握用户报修情况,督促网点按时办结,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按照一定比例开展电话回访。第五章智慧广电应用服务第三十一条智慧广电应用服务是指为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多样化需求而提供的融合新闻资讯、视听节目、社会服务、数字娱乐等内容的智慧广电数字生活服务,同时积极服务智慧城市、乡村振兴和数字经济等。第三十二条拓展广播电视在政务、农业、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金融、环保、安全、应急、法律等行业领域的综合信息服务和智能化应用,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信息发布、安防监控、网格化管理、应急预警等服务。第三十三条壮大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网络剧、短视频、网络电影等
12、产业,打造高新视听产业基地,拓展衍生产品市场。第三十四条加快电视频道高清化改造,推进4K/8K超高清、互动视频、沉浸式视频、虚拟现实视频、云游戏等高新视频和云转播应用,改善内容消费体验。第三十五条建设全媒体传播体系,推广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丰富移动智能终端呈现形式,提升内容服务品质。第三十六条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5G一体化发展,提升内容服务和业务承载能力。依托广电5G网络发展5G广播电视,开通广播电视和公共安全应急服务。第三十七条主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智慧广电乡村工程,服务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广播电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第三十八条鼓励相关广播电视机构开展公益广
13、告、节目+消费帮扶短视频、直播+消费帮扶,挖掘特色农村文化、特色农业产品、特色农村民宿等资源,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户增收。第三十九条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快推动云南卫视高清频道通过直播卫星播出。支持有条件的州(市)级电视频道通过直播卫星定向覆盖本地区。第四十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智慧广电试点示范,探索发展特色鲜明、聚集效应明显、示范带动性强的智慧广电应用新场景。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工作,应当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规划,推进城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统一,承担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的兜底保障责任,促进广播电视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发展。
1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相关工作。第四十二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规划、指导、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发展改革、ZD1k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俯口旅游、应急管理、q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工作。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需要合理布局并优化调整,依法保障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第四十四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受法律保护。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
15、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保证其正常运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因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依法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先批后建、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迁建。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落实本级应急广播系统、基层广电公共服务网络、本地节目无线覆盖、监测监管平台和节目共享平台等公共服务项目(设施)建设和运维所需资金。严禁各级人民政府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上级财政下达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科学分配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和省级资金,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
16、法要求,推行省统、州(市)管、县用模式,确保分配合理均衡,支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发展。第四十七条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等方式开展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社会力量支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捐赠广播电视公共设施设备和内容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第四十八条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公共服务中心(站),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第四十九条对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表扬。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年度报告制度,每年统计核查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管理、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