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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名称核定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船舶名称核定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三、实施主体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四、办理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
2、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五、申报条件(一)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二)属于共有产权的,还需要有
3、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文书(三)除特别命名外,船名不得使用下列文字:(1)同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国家机关、政党、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近的;(3)同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4)带有民族歧视性或殖民主义色彩的;(5)有损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四)发生登记或者登记变更行为的证明材料。六、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依据/规定材料形式原件复印件电子件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三条3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三条七、审批时限承诺时限行(工
4、作日)是否即办件现场次数是否可网上审核是否可网上办件其他说明1否O是是可以全程网上办理八、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直接到宿州市高新区埔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东区交通运输局海事窗口申请或者通过网络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3、审核:(1)初审人员根据中心海事登记窗口意见审核;(2)复审人员根据中心海事登记窗口意见审核;)4、审批:对提交过来的办事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5、发证:非当场办结事项,申请人在承诺期满之后到窗口领取或通过快递寄送。九、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十、联系方式咨询电话:地址:宿州市高新区埔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东区交通运输局海事窗口。网址:十一、政务服务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