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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基本原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金融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金融法体系、为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也是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所应遵守的根本准则。我国现阶段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1)发展经济、稳定币值的目标。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是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一国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因而也就成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宏观调控的基本任务就是要既坚持稳定货币,抑制通货膨胀,又要结构优化,发展经济。一方面,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来调节社会总需求使之与供给相适应,实现总量控制。另一方面,通过运用利率杠杆和控制信贷资金投向,调节产业结构以及整个经济结构,实现结构
2、合理和优化。金融对国民经济总量的调控是灵敏而有效的,建立和完善以中央银行为中心的宏观调控体系能够有效的实现这一任务。(2)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信用的基本特征是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还本付息。无论是存款信用还是贷款信用或是投资信用,均必须符合这条信用的基本要求。保护存款人、借款人和投资人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根本。(3)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金融体系预防风险的能力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有利于维护金融的安全和稳定。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企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2003年,我国设立银监会,构建起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的分业监管模式。当然,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各国对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有所放宽,银行可以适度经营部分证券、信托等业务。出现了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