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报告-中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可行性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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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可行性研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张喜亮二一一年十二月目 录一、西方工资集体协商的产生和发展- 3 -(一)工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关系- 3 -(二)西方工资集体谈判的缘起- 4 -(三)集体合同法制化- 4 -二、我国集体合同的产生和发展- 6 - (一)我国集体合同缘起- 6 -(二)革命根据地集体合同制度- 6 -(三)新中国成立以后的集体合同制度- 9 -三、对工资集体谈判的基本认识- 12 -(一)工资集体谈判理论基础- 12 -(二)我国对工资集体谈判认识的理论基础- 14 -(三)现代企业劳动关系决定央企应探索工资民主制度- 15 -四

2、、实施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等障碍分析- 17 -(一)工资集体协商不能有效解决工资问题- 17 -(二)劳动法律对工资集体协商只是一种授权- 18 -(三)工资管控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制约- 20 -五、中央企业探索工资民主制度的建议- 23 -(一)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实际上是工资民主制度- 23 -(二)把工资集体协商导入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25 -(三)探索适合中央企业特点的工资民主制度- 27 -结束语- 29 - 伴随着全球经济的危机和我国物价迅猛上涨,收入分配两极分化,职工工资增长问题突显出来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年来积极研究工资增长机制,企业工资条例草案中特别提出关于拒绝工资集体协商

3、的惩罚事项,再次激起了关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讨论。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了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三年规划,人民日报甚至发表了关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国有企业应当率先垂范”的署名文章。我们认为,中央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应当谨慎探索,在全球经济危机和我国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下,不宜强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西方工资集体协商的产生和发展(一)工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关系我国所谓工资集体协商,在西方被称之为工资集体谈判,西方的工资集体谈判源自于其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其最初的主要内容就是工资问题,后来发展为包括一系列劳动标准内容,这样的集体合同被称之为一揽子合同。现代工业社会的集

4、体合同还有一种类型,即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合同。我们法律对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合同分别作出了规定,工资集体合同也是集体合同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专项集体合同。为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协商的行为即工资集体协商,在西方即所谓工资集体谈判。为了尊重历史发展的规律和更便于表达我们的观点,本文的研究从狭义上把工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这两个概念混用。(二)西方工资集体谈判的缘起西方社会的所谓集体谈判,最早出现在十八世纪末。据史料记载,最早的集体谈判是在1799年,美国费城的制鞋业工人为维护其合理的经济利益而与雇主就劳动标准问题进行过集体谈判,后来费城和纽约等城市的印刷等行业的工人也开始了这种谈判,集体谈

5、判若是不能达成协议就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罢工斗争以示对雇主方面的抗议和威胁。十九世纪初英国工会合法化,1850年英国的纺织业、矿山业、冶铁业的工会便代表劳工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就有关劳动标准问题达成协议,到1870年,涉及工资等劳动标准的协议越来越多。1910年英国商务院第一次发表集体合同调查报告。在1696件集体合同中关于工资标准的集体合同就有563件,一般雇用条件的集体合同有1103件,其它的有30件。(三)集体合同法制化集体合同法制化出现在十九世纪初。1904年新西兰颁布了最早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定了各种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1907年奥地利和荷兰也相继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制度。1911年瑞士

6、颁布的债务法也有两条是关于集体合同内容的。集体合同制度的产生是资本主义社会劳资斗争的成果之一,波澜壮阔的工人运动迫使雇主方面不得不正视工人作为一个最重要的社会力量的存在。为了避免更多的经济利益的损失,雇主方面必须缓解劳资矛盾,一方面对劳工提出的要求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同时,通过这个协商谈判也对劳工的行为做出某种程度的约束。集体谈判进而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得到了国家的认可与肯定,于是便产生了集体合同法律制度。1919年法国制定了集体合同特别法,1921年德国颁布了集体合同法,芬兰在1924年也制定了集体合同法,瑞士在1928年也颁发了集体合同法,美国1935年颁发的国家劳资关系法中也对集体合同的内

7、容做了专门的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世界人民尤其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对战争和社会的动荡深恶痛绝,缓和劳资矛盾众望所向。欧美国家开始积极干预劳资关系,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法律,集体合同这种调整劳资关系的有效制度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发展。二战后各国都在不断地制定和完善劳动法律,许多国家都对集体合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给予认可。集体谈判产生于十八世纪末,集体合同制度形成于十九世纪初中叶,现代意义的集体合同制度实际上是完善于二十世纪中叶,业已成为世界各国调整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关系的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手段,被各国普遍采用。小结工资集体协商是资本主义社会企业劳资矛盾必然产物,劳资双方为避免罢工造成更大的损失

8、而选择了谈判方式缓解矛盾,政府通过法律约束劳资双方行为,使劳资矛盾在法律框架内得以解决。二、我国集体合同的产生和发展(一)我国集体合同缘起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最早起源于劳动立法运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领导工人运动为己任。中国共产党内部组织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抓住北洋军阀民国政府宣布恢复国会制定宪法的机会,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大纲,确认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的权利”,争取集体谈判权是共产党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之一。1924年11月,以孙中山为首的广州国民革命政府颁布了工会条例,这个条例确认了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有权代表劳工与雇主签订团体协议即集体合同。1926年五

9、一国际劳动节中国共产党组织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劳动法大纲决议案,决议案重申了工会代表劳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民国初期的各个军阀政府颁发的有关劳动的立法如工厂通则、工厂条例以及统领西北的冯玉祥地方军阀政府颁发的劳动法中,都有关于劳工团体协约权即集体谈判权的内容。国民党再次取得民国执政权以后的1930年颁发了团体协约法,这是在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真正具有国家意义之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民国时期颁发的工厂法也包括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二)革命根据地集体合同制度中国共产党在其建立的苏区或革命根据地也制定并实施了集体合同制度。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10、,根据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确立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和苏维埃政权的劳动政策,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这个法律文件中规定了苏区企业中的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一方面由职工会代表工人和职员与另一方面的雇主所订立的集体条约,在该集体合同上规定出企业机关、家庭及私人雇主对于雇佣劳动者的条件,并规定将来雇佣劳动者个人与雇主间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条件对于该企业或机关内的全体工作人员,无论他加入了工会与否都发生效力。”“经劳动部注册的集体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或依合同上所规定的日期发生效力。”企业“雇佣工人须经过工会和失业劳动介绍所根据集体合同实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在1933

11、年4月组织了劳动法起草委员会,重新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新的劳动法在1933年10月15日公布实施。这个文件规定,集体合同就是一方面以职工联合会为工人及职员的代表与他方的雇主所缔结的契约,目的在于规定各企业、各机关、各商店中的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与雇佣条件,并确定将来订立各个劳动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条款适用于各企业、机关、商店内的全体工作人员,无论这些人员是签订了合同的工会会员还是未签订合同的工会会员。签订集体合同的期限由中央劳动部合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予以规定。该法还规定,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较之劳动法的规定低,对工人或职员不利的话,应当以有利于工人或职员的劳动法的规定或劳动政策的

12、规定为准,集体合同的条款视为无效。集体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还须劳动部所属的机关进行登记,该机关认为集体合同的某些条款与现行的劳动法律或劳动政策相抵触或有不利于工人或职员的内容时,有权予以取消。集体合同登记的手续由劳动部门规定。业已登记的集体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或依据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日期发生效力。各企业、各机关、商店转移给新业主时,已经注册登记的集体合同在该合同有效期内仍旧有效。无论因为什么原因,未在劳动部所属机关登记的集体合同,将来工会与雇主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其解决办法不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而以现行的各项劳动法律、法令和劳动政策为依据。根据抗日战争时期的劳动政策和边区施政纲领规定

13、的劳动立法原则,中国共产党所属的边区也颁发了一些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劳动法令。如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中规定,集体合同所订之劳动条件不得与劳动政策规定的条件相抵触。还规定,除非在特殊的情形之下,征得了工人同意,雇主不得要求工人做与集体合同内所规定工作无关之其它工作;各企业变更业主时,不得废止原订立的集体合同,但是双方都有权提出重新审议原合同,在新的集体合同未成立之前,原集体合同依然有效;经当地工会之要求可以解除集体合同。1940年11月,陕甘宁边区总工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这个准则供各公营工厂的厂长与公营工厂工会之间签订集体合同时参考。1942年5月陕甘宁边区区政府

14、批准实施了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解放战争初期,原各根据地基本上沿用了抗日战争时期的劳动法令和政策以及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1947年以后,一些解放了的地区的劳动关系有所不同,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各解放区也制定了一些集体合同制度文件,也调整发生变化了的劳动关系。1948年在哈尔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在这个决议中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这个文件实际上起到了劳动法令的作用。文件规定:劳动必须要有契约并尽可能地采用集体合同的形式,以便约束双方的行为;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条件、职工的任用解雇与奖惩、劳动保护与职工福利、厂规要点等

15、规章制度的内容。在这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推动下,各解放区也开始劳动及集体合同立法工作。 (三)新中国成立以后的集体合同制度新中国成立实行初期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制度,私人经济依然存在,发展经济妥善处理劳资关系,政府也制定了一些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具有法律性的文件及行政法规。1949年9月29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宪法性的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规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

16、并与行政方面设立集体合同之权”;“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会法也制定了集体合同法规和政策。1956年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当时认为,职工和企业的关系不再是劳资关系而是劳动关系,集体合同制度随即废止。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开启了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环节的经济体制改革。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国营企业开始实行企业承包。企业经营者承包企业的经济指标,完成预先核定的经济指标,承包人便可以获得在当时看来是巨额的奖励。职工则认为:企业创造效益国家发展经济,这首先是工人阶级的责任;企业的经济经济指标应当由经营者和职工共同保障,双方应当同等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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