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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制度学院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一、成立学院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学院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组成,委员会设主任X名、副主任X名,成员X人。申诉委员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原则上X年一届,可连选连任。二、申诉范围1、依法双向选择,双方履行契约、聘用合同;2、技术职称的评聘;3、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权利;4、学院对教职工的
2、考核、评优、晋级及相应待遇;5、在学院教育教学活动中,因设施不安全,设备不合格造成伤害,学院推卸责任的;6、对学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及解除行政处罚等处理不服的;7、按规定合理流动(调动)等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三、申诉程序1、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书。2、教职工认为学院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具体处分、处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知道处分、处罚后次日起30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再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申诉。3、申诉材料要求,申诉人须写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3、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基本情况;(3)申诉理由。主要写明被申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或处理决定的错误,提出相关的证据,并就其陈述理由;(4)申诉要求。主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5)附注提交的有关人证、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4、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在5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立案;(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
4、(3)对于申诉书未说出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符合申诉条件的,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5、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诉按以下程序在30日内予以审理、裁决:(1)立案。案发时间、地点、案由介绍等相关内容,按照执法文书式样要求填写清楚;(2)调查审理。可按照当面和书面两种形式进行审理,书面审理时,要派相关人员实地进行案件调查,且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形成调查报告。在报告上必须有申诉人、被申诉人
5、、调查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签字;(3)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裁决。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表决,裁决结果必须以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成员表决多数的意见生效;(4)制定申诉决定书。按照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裁决结果填制申诉决定书,载明有关裁决依据、事项和裁决结果。裁决结果于教职工申诉委员会集体通过后,三日内送达到申诉人、被申诉人,并在送达结果通知书上签字。6、申诉期间不停止学院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理决定的执行。如果被申诉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可
6、以停止执行。学院不得因教职工提出申诉,而加重对教职工的处理。7、在受理申诉的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未做出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申诉;被申诉人改变原处理决定,申诉人同意并要求撤回申诉的;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在接到教职工关于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四、处理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申诉决定:1、认定被申诉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为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诉人的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3、被申
7、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被申诉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不当;(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行为明显不当的。5、被申诉人的行为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可以责令被申诉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6、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教职工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决定,制作申诉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决定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
8、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7、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对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受理申诉后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应当在知道裁决决定后次日起15日内向学院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跨年度的教职工申诉,除有特殊情况外,学院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教师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提起诉讼。9、受理教职工申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教职工回避的有关规定。学院应当将处理决定存入教职工的个人档案。10、教代会受理教职工不服从学院的申诉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办理。11、教职工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12、学院的教职工申诉制度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学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申诉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