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1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国有资产自用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及事
2、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严格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合理使用、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贝限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准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签订资产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合同(协议)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账务处理按照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
3、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及担保,具体为:(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三)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有偿使用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将资产使用情况及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加强资产日常管
4、理,防止因资产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第二章 资产自用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资产管理应坚持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保管、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管理考核、资产共享共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第十一条 资产验收入库。行政事业单位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转让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和审计确认,根据审计确认的决算数和相关资料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文件等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5、资产管理部门及时新建固定资产卡片。第十二条资产领用交回。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及时登记并办理领用手续。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资产账务处理。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资产领用交回情况。第十三条资产清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使用定期清查制度,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确保资产、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完整。盘盈资产按规定及时入账
6、;盘亏和报废资产,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十四条资产管理责任追究。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单位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第十五条 资产共享共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管理。行政单位应对著作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可靠、有效的分类、登记、评估和管理
7、;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第三章 出租、出借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原则上一律报财政部门
8、审批。其它资产出租出借,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财政部门备案。3个月以内的其他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财政部门备案。重大事项,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批准后,与对方签订的出租、出借合同以及公开招租资料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确认或备查。第二十条
9、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公有住房、宾馆、餐饮中心、培训中心、商铺等房屋、设备和其他国有资产的,应在严格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后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书面申请。(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
10、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拟出租、出借事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四)行政事业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定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借的书面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六)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价格。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资产
11、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合同进行转租、转借;确需变更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四章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已经举办的,必须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资产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政单位脱钩后的经济实体交由政府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前提
12、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科学、谨慎、公开决策,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重大事项,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一)投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三)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在原股份上增资扩股的,需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书面申请。(二
13、)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专利权证等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事业单位拟同意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拟开办经济实体章程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与合作方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草案。(七)事业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以及拟对外投资资产使用情况说明;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年末会计报表及近期会计报表。(A)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九)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拟投资资
14、产的评估报告。(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拟出资人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自然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对外投资的证明)。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在原股份上增资扩股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资产评估结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以临时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严格控制非主业对外投资和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加强对无形资产对
15、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履行报批手续。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享有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权,并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