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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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初稿)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立法目的1第二条适用范围1第三条保护原则1第四条政府职责1第五条部门职责2第六条地方责任2第七条社会责任3第八条保护资金3第九条社会参与和鼓励4申报认定及退出.5第十条申报标准5第十一条调查申报5第十二条递交材料6第十三条认定公布程序6第十四条向上申报7第十五条建档挂牌7第十六条警示与退出7第三章规划编制8第十七条编制期限8第十八条规划内容8第十九条规划协调9第二十条公众参与9第二十一条上报审批9第二十二条公布备案10第二十三条规划修改10第二十四条规划督查10第四章保护修缮12第二十五条保护思路12第二十六条分类分级分区保护原则12第二十七

2、条禁止行为12第二十八条核心保护范围内保护规定13第二十九条建设控制地带内保护规定13第三十条环境协调区内保护规定14第三十一条传统村落内保护对象14第三十二条修缮实施方案和风貌整治方案14第三十三条保护与修缮责任人15第三十四条保护修缮要求15第三十五条修缮补助15第三十六条修缮技术支持16第五章活化利用与发展17第三十七条用地统筹17第三十八条消防17第三十九条防灾18第四十条设施完善18第四十一条搬迁和房屋交易18第四十二条鼓励活化利用18第四十三条文化弘扬19第四十四条非遗利用19第四十五条旅游发展20第四十六条产业发展20第四I七条村落运营20第六章法律责任22第四十八条已有规定22

3、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22第五十条行政处分22第七章附则24第五十一条名词解释24第五十二条条例解释24第五十三条施行时间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维护传统村落风貌,深度挖掘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文化和自然资源,传统风貌和格局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予以保护的村落。传统村落所在村庄被认定为历史

4、文化名村的,适用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相关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保护原则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应当遵循保护优先、规划先行;有序修复、合理利用;突出特色、活态传承;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健康发展。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改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

5、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制定传统建筑修缮、风貌整治等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订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村规民约;指导在传统村落内适度有序地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是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统村落及其各类保护对象的档案,制作并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识标牌。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文化(文物)旅游、

6、生态环境、财政、消防救援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地方责任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报告;(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管,并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7、;(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等病虫害防治工作;(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七)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第七条社会责任任何单位、组织、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传统村落的义务和责任,有权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传统村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

8、但是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第八条保护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传统村落调查、规划编制、传统风貌修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传统建筑抢救修缮、传统建筑工匠培训、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消防安全防范、白蚁等病虫害防治、工作奖励等保护和利用工作。各市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加大保护资金投入力度,优先用于抢救和修缮等保护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各类涉及传统村落的财政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传统村落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九条社会参与

9、和鼓励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原住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合理需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投资、捐赠、租赁、入股、设立基金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鼓励成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服务组织。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申报认定及退出第十条申报标准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市级传统村落:(一)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等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达到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或者承载广府文化、

10、客家文化等岭南特定地域文化特色的建造传统和建筑风格;(二)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体现人和自然共生的建造智慧;(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四)具有较为鲜明的岭南地域乡土文化特征的民俗活动、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仍保有活态。申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申报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县区,对申报成功者,给予一定奖励。第十一条调查申报申报清远市传统村落,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统村落资源调查工作,摸清传统村落情况,根据申报标准确定候选名单,向清远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

11、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而未申报的村落,县(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该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建议。第十二条递交材料申报清远市级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历史沿革、基本情况、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文献资料;(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清单和简要说明(包括图文资料);(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统特色制作技艺或者制造工艺等传统文化资源情况说明(包括图文资料);(五)社会经济、房屋空置率等资料;(六)保护工作情况以及拟保护的范围、目标和要求;(七)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材料;(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2、第十三条认定公布程序申报市级传统村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由县(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文物)旅游、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列入清远市传统村落名录。市级传统村落经批准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O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参照省级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第十四条向上申报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在依照本条例第

13、十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后,可以直接公布为市级传统村落。市级传统村落可以优先申报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本条例施行后,申报省级、国家级传统村落应当从市级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第十五条建档挂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档案等部门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入口设立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第十六条警示与退出对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办村(2016)55号)执行;对列入广东省和清远市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国传统村

14、落警示和退出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办村(2016)55号)执行。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十七条编制期限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第十八条规划内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遵循“一村一策”,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传统资源调查与档案建立(二)传统村落特征分析与价值评价(三)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其保护要求,必要时包括环境协调区;(五)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六)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七)山水环境与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保护对象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九)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十)村落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火防灾规划;(H一)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十二)规划图纸(包括现状分析图:村落传统资源分布图,格局风貌和历史街巷现状图,反映传统建筑年代、质量、风貌、高度等的现状图等;保护规划图:村落保护区划总图,建筑分类保护规划图等;发展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人居环境改善措施图等。)第十九条规划协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持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发展定位、保护内容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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