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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网络代理商合同甲方(经销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乙方(供应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 .合同项目和目的1.1.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甲方申请成为信息普通代理商,经乙方初步审核符合普通代理商申请资格,签署本合作合同。1 .2.本合同的目的是在甲乙双方之间建立产品或服务的分销体系,保证甲方销售或提供的乙方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正宗,渠道合法。甲方可以依据本合同使用乙方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相关信息解释乙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品质。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面对第三人,对外
2、签署合同,以及以乙方名义从事任何经济行为。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授予甲方“信息普通代理商”资格,由甲方向其直接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分销乙方的域名注册,网站寄放以及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推出的其它业务(以上代理业务项目依据信息普通代理商服务和产品价格为准)。2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1.积极宣传推广本合同第一条之业务及其增值服务,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乙方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2.1.2.甲方办理第一条之业务时由甲方与客户签定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甲方独立承担,并向客户
3、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2.1.3.依照乙方规定提交预付款人民币元,甲方承认第一次支付的预付款为必须完成的业绩,甲方上述预付款未使用完而终止本合同,不得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2.1.4.依照乙方规定就第一条之业务享受乙方指定的普通代理商价格。甲方自行与客户约定的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不得低于乙方公开报价。2.1.5.向乙方及时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支付相关费用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2.1.6.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乙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2.1.7.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信息认定普通代理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乙方书面
4、授权,甲方不得以乙方“办事处”,某级别“代理”,“地区代理”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乙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信息”与甲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信息”等引人误解其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总代理的字样。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总代理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2.18.甲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2.1. 9.与信息正式签署本合作合同后,本合同有效期内
5、,甲方不得和任何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合同内容的合作,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取消其普通代理商资格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2.110.甲方与乙方的其他普通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2.1.11.本合同所称“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一)与乙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二)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
6、似;(三)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2.1.12.甲方如非授权代理,则不得以授权代理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责任自负。给信息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信息相应损失。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2.1.虽然作为本合同服务标的的第一条所述之业务可能成为甲方与客户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标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并独立承担合同责任,乙方不与甲方的客户建立服务合同关系。2.2.2.甲方递交的国际域名注册业务,由于实行即付即注方式,一经甲方递交,乙方便视为甲方及客户同意注册此域名,乙方将在甲方的预付款余额足够的前提下及时实行注册
7、;甲方要求的国内域名注册,乙方接到甲方的在线申请及必需文件后,即开始进行查询,注册;虚拟主机设立和开通等其它业务必须在甲方预付款余额足够或收到甲方汇款凭证传真后按业务合同进行。其它业务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申请后及时处理。2.2.3.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详细条款由甲、乙双方之间具体的业务合同确定(包括电子版合同形式),但乙方的售后服务只对甲方,不面向客户。2.2.4.及时将与甲方分销业务有关的价格细则和变化,市场动态指导通知甲方(一般用电子邮件方式)。2.2.5.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2.2.6,对因甲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的
8、,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2.2.7.对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乙方只向甲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2.2.8,对于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甲方与客户自行解决,乙方不介入甲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2.2.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定价和普通代理商管理规范。修订一旦作出,乙方会提前天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乙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2 .2.10.乙方有权调整本合同约定服务或产品的价格(乙方网站上的价格为准),但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告
9、知甲方。3.对分销商的奖惩3. 1.由乙方根据甲方销售状况、客户反馈等对甲方进行奖励。3. 2.本合同关于优惠的计算不包含国内,国际域名注册机构所收取的域名注册费用和年费。3 .3.甲方成为乙方普通代理商后,如果不符合规范中的考核标准,或者有违反普通代理商信誉和宗旨的,或者违反本合同,以及给客户或者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取消其普通代理商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4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5 .合同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5.1.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
10、失。5.2.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预期将要违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对本合同继续不履行,履行不正当或者违约,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3.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合同。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合同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合同。1.4. 在5.3之情形下,对方应继续完成当月的财务结算,各自明确责任。1.5.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1.
11、6.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5 .7.因本合同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6 .争议解决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将无条件服从该仲裁裁决。7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7.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
12、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延迟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7.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7.3.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8.附则8.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8.2.除法律本
13、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8.3.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8.4.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8.5.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8.6.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8.7.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上述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于O(以下无合同正文)甲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时间:年月日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