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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物资采购审批制度1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质量、价格方针*,加强物资采购管理,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提高物资供应质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第二条物资采购坚持“三比”原则。即:同样产品比质量、同样质量比价格、同样价格比信誉。第三条物资采购坚持*计划原则。避免重复采购,减少物资积压和资金占用,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第四条财务审计部是物资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其他有关处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原材料、生产消耗性辅助材料及低值易耗品、设备、建材、大宗零配件、医疗器械等采购均适用本*。第五条物资采购每笔3万元以上的,首先由采购单位提出制定价格的依据及建议,报财务审
2、计部审核后,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第六条物资采购每笔2千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单位提出制定价格的依据及建议,报财务审计部审核后执行。第七条物资采购每笔小于2千元的,采购单位可以先行采购,事后报财审部进行审核。第八条定点采购或非定点采购但定期结算的,采购单位应将情况报告财务审计部,一次性审批后在不高于审批价格时不再申报,但结算时应备案。第九条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物资台账或记录,详细记录供货单位的名称、商品名称、质量和价格情况,本着货比三家的原则择优确定供货单位,并将供货情况及时报财务审计部。上述各种与业务有关的资料应及时索取并妥善保存。第十一条物资采购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第十二
3、条物资采购坚持严格检验原则。采购物资进公司一律由检验部门予以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须经使用或较长时间才能确定的,采购单位应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请检验部门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物资不得付款或结算。第十三条对质检不合格或有问题的物资不得付款或结算,属借款购买的不予报销。物资采购审批单价为含税价格,提供非增值税*报销者,单价须降低20%,方能通过审核。第十四条财务审计部物资采购*管理人员职权:1、*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质量方针*和法规;2、*、*、执行公司物资采购价格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或意见;3、对供货单位和价格有否决权和重新确定权;4、检查处理违反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5、对
4、物资采购有关的合同、票据及其他资料有查阅权,不完善的责令其完善;6、*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财务审计部物资采购*管理人员的义务:1、采取各种方式、渠道、准确了解各种物资信息;2、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敢于抵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3、对报审事项在二日内(不含当日),重大事项五日内批复(急办事项特殊处理)。更改后重审,批复期限重新计算。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建议予以奖励。1、价格信息了解及时,向公司建议后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2、采购的物资质优价廉,节约资金较多的;3、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定行为的;4、物资采购管理人员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审计部根据核实情况分别给予采购警告、取消采购资格及其他相应处罚。1、不按规定的价格*权限确定价格或故意分解逃避价格*权限的;2、价格未经财务审计部审核或备案,或者高于审核价格采购物资的;3、故意隐瞒物资真实情况,或者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变相抬高物资价格的;4、非法收取回扣的;5、泄露公司物资采购商业秘密的;6、妨碍物资*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或打击报复的;7、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